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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对网络用户的侵权不能不当回事
版主上传《甄嬛传》网站被判教唆侵权
石岩
2013年05月15日08:20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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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珠网以“避风港”原则为己辩护:版主的行为不关网站的事

针对中文在线公司的指责,智珠网公司主张,本公司仅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侵权内容系由版主“用手抓痒痒”上传,版主是通过网站用户自行申请的方式产生,公司与版主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向版主支付任何费用。因此,侵权行为并非公司行为,而应属于版主的个人行为。版主在上传时并不通知公司,也无需征得公司的同意。

针对网上的海量信息,本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做到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逐条审核。此外,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布的内容外,公司对作品版权更不具有审核义务。就此,智珠网公司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智珠网公司也表示,公司在收到中文在线公司的律师函后,立即通知版主删除涉案作品并关闭整个ePub电子书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通知-删除”的义务,故不同意中文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

智珠网公司“通知-删除”义务的履行,似乎让其安全驶入了“避风港”。

版主的行为与网站并非没有关系

本案中的直接侵权人“用手抓痒痒”是ePub电子书区的版主。那么,这位版主是如何产生的?他和智珠网之间又有着怎样的联系呢?

据悉,版主是根据网友的申请产生的。对于版主的招募,智珠网公司会对提出版主申请的网友进行一定的考核,并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期限,最终通过智珠网公司确认完成。对于版主,智珠网会对其电子邮箱等注册信息进行备案,但这些备案内容中并不包括版主的身份证信息。对确认后的版主,智珠网公司会授予其较高级别的会员权限用于帖子的管理,但公司并不向版主支付任何经济报酬。荣升为版主的网友拥有将网友所发帖子提升置顶、删除、编辑整理、添加“高亮”设置的权限。

此外,为了鼓励网友发布信息,共享网络资源,智珠网发布有“版规”。根据“版规”的规定,网友发布资源将会得到奖励,如果网友发布多部小说,将得到“加亮加钱”的回报,版规当中还有专门针对版主的“本版置顶主题加高亮规则”。进行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的网友,将会获得一种网上虚拟货币———“银币”的奖励。

因此,可以说,网站向版主让渡了一定的管理权,并鼓励网友发布资源。而这种行为,正好落入新实施的司法解释的规制中。

智珠网因“诱导鼓励侵权”被判担责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区分了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的同时,该解释还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教唆、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间接侵权责任。所谓教唆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所谓帮助侵权,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的。

本案中,版主“用手抓痒痒”将涉案侵权内容发布于帖子的首页,并对涉案载有侵权内容的帖子进行了“取消高亮”和编辑等推介行为,行使了相应的版主权利。这些版主权利均系智珠网公司经过审查后授予的,且智珠网公司在其经营的ePub电子书区版规中,明确规定有奖励资源发布者的内容,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智珠网赋予版主的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认定智珠网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教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中文在线公司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未予处理。关于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以及智珠网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传播方式和使用字数等因素,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予以酌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智珠网公司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公证费100元。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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