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振华 交通部8日起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三个新增收费条款引人关注,其中之一为“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出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杜绝违法乱收费现象,征求意见稿不乏亮点。但其中也有部分条款留下了超期收费甚至乱收费的隐患。 去年8月2日,有关部门发布《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尽管免费时期仅限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以及国庆节,免费车辆也只是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但让利于民的姿态,值得拍手称快。可如今“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一免一延之间,让人哭笑不得——免费用天统计,延期用年计算;免费只限部分车辆,延期却包含所有车辆。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性公路收费年限最长为25年和30年,却又在其后规定“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所谓“调整收费年限”,其实就是增加年限。也就是说,无论收费了多久,无论是否还清贷款,只要再改扩建一下,就可继续收费,甚至于循环往复无限期收费。如此一来,最长收费年限形同虚设,这一条款可谓最大的隐患。 即便无处可改扩建了,“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这几乎等于收费公路将“永久收费”。只要公路存在一天,肯定需要“养护管理”一天,那就能继续收费一天,只不过费用会有所降低。燃油税推出的初衷,即为通过征税的办法从油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养路等费用,如果再收养护费,岂不有所抵触? “不收费公路将占全国总里程96%以上。”这是交通部曾经的宣示。倘若这三条新增条款得以实施,这一宣示何时实现就几乎没了明确的预期。市场经济之下,收费与免费之间的利益博弈,一刻都不会停止。但公众利益才是最大的利益,也是最应维护的利益。收费公路延期的隐患,必须及时堵住。
(来源:湖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