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迟福林:城镇化是中国的最大潜力
2013年05月03日08:23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推进以放开户籍为重点的制度创新

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的许多矛盾、问题,大都与人口城镇化的体制机制改革滞后相关。充分释放城镇化巨大的内需潜力,需要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推进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其一,创造条件,让户籍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成为横亘在城乡居民之间的一道难以逾越的制度“鸿沟”,并由此形成城乡居民之间权利的不平等、享有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对户籍制度,不是一般的改革创新问题,而是要明确提出取消的目标,并且有时间表。例如:1-2年内剥离户籍制度的福利分配功能,在中小城镇全面取消户籍制度,建立人口登记制度;3-5年内,除了某些特大城市外,其他大中城市的户籍制度基本放开,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5-8年内,全面实行以身份证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登记制度。

其二,实现农地物权化的制度创新。这些年,城镇化中暴露出来的农地问题,与法律尚未赋予农地使用权完整的物权性质直接相关:第一,农村征地强拆、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农地实际上为债权而非物权,农民难以成为征地中的谈判主体。第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受制于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发育滞后。第三,企业可以通过自身资产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但按照《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使得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面临法律障碍。第四,由于农地和宅基地的物权性质不完整,农民难以通过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带着资本进城,由此导致人口城镇化严重滞后。

为此,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地使用权以物权性质,可以收获多方面的改革红利:首先,有利于使农民带着土地财产权或流转所得的资本进城,加快人口城镇化进程。其次,有利于推动农地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最后,有利于提高农民在土地出让中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不是国家无偿给农民的一种福利,不能把“双放弃”(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就是说,农民工的市民权利不能以土地权利换取。从法律上保障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在严格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工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更大的处置权,是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保障。

其三,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对接。近一个时期,又有讨论警惕“高福利”倾向的问题。中国仍是一个发展转型的大国,确实需要考虑公共服务的可持续性。问题在于,目前突出的矛盾:一是福利结构不合理。一部分人的确享受了过分的“高福利”,但更多的中低收入者是“低福利”甚至“负福利”。例如2011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障的比重仅为13.9%,明显低于城镇户籍居民,形成了“中高收入有保障、中低收入缺保障”的“负福利”现象。二是公共财政支出比例仍然偏低。以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例,2010年金砖国家中的巴西和南非分别为35 .5%和13%,中国仅为10.2%。

面对着这个现实,我们需要坚定到2020年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目标,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解决农民工面临的最急迫的子女教育、养老与医疗保险、基本住房保障等问题,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对接、融合。

推进规模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的转型,伴随着深刻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和政府发展理念的重大变革。对此,需要进一步约束政府自身利益倾向,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传统城镇化的旧观念、旧框框,需要进一步改变政府的增长主义倾向,以加快推进规模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的转型,充分、持续释放人口城镇化的“最大潜力”。

(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责编:万鹏、赵晶)

相关专题
· 迟福林专栏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