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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被漠视的劳动法条款
2013年05月02日09:21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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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漏缴社保金 职工救命钱缩水

【劳动法规定】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行现实】“公司倒闭了,我们才知道在3至6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司没有缴纳社保金,本属于我们的‘救命钱’不见了。”近日,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的职工发现,这家公司从1992年至1996年期间,漏缴了近1000名职工的社保金。对此,优美内衣公司回应,漏缴是因为试用期员工用工季节性差异大、流动性强。

一些单位、企业,迟缴、漏缴社保金的情况屡见不鲜,并造成“从员工工资中少扣社保金,月收入提高”的假象。事实上,员工养老、看病等救命钱少了保障,给将来生活埋下了隐患。

【专家点评】余干珠(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的现象比较常见,与日趋完善的社保制度相比,企业社保管理现状不容乐观。有的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按照缴费最低标准线缴纳,甚至不缴,这样一来,虽然职工每月被扣的社保金少了,但是按照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应差了一大截,当然是职工吃大亏。

女职工怀孕要提前“申请” 产假未完被迫上班

【劳动法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执行现实】近日,江苏省高邮市第二中学打算出台规定,准备怀孕的女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否则除了享受不到正常的生育补贴外,还要面临取消先进称号等“处罚”。

此事尽管已被上级机关叫停,但如何保证女职工基本权益的讨论仍在持续。刘卉玲是安徽安庆的一位新妈妈,产假休到第三个月,单位大小领导纷纷来“探望”,潜台词是:你该上班了。尽管万般不愿,她还是提前半个月结束了产假。她本想给孩子母乳喂养,但此前有同事去争取过哺乳时间,谁知领导大怒:“刚让你休了产假还要哺乳时间?异想天开!”想到这里,刘卉玲上班前狠心给孩子断了奶。

【专家点评】王霞德(甘肃省妇联权益部部长):生育权是女职工特殊而重要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以任何的“工作之需”“内部规定”侵害女职工的生育、休产假和哺乳的权利,都是不当的。说白了一些单位的领导不懂法、不守法,人为将单位权力进行了不适当扩张。对于这种行为,除了依法进行纠正外,相关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权力监管和规范。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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