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后悔权首次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2013年04月24日08:2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赋予网购消费者七天冷静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近20年,中国消费方式发生巨大变化,20年前,很少有人会想到在家里点点鼠标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完成一次购物。然而,全新消费方式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隐患。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2012年,以互联网购物为代表的非现场购物的申诉量增长明显,增幅为64.64%。

对此,草案新增规定,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有专家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介绍,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3279个,县以下还设有消费者协会分会和消费者协会联络站等37万个左右。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三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4月23日电 记者 王亦君)

(责编:万鹏、朱书缘)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