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非劳动收入和剥削区分开来,把剥削与私有制区分开来,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扫清理论障碍
根据以上分析,私有制经济中并非一定存在剥削,而公有制经济中未必就没有剥削。我们不能笼统地把私人业主等同于剥削者——只有当私营业主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其边际产品收益时,我们才能把私营业主界定为剥削者;我们也不能断言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就一定不受剥削,除非他们的劳动报酬等于他们的劳动贡献。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仍然可能存在,但是,不能一概认为凡是私营企业或私有经济就一定会存在剥削。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如果按照市场价格付给工人工资,工人对劳动所得感到满意,就不能说他在遭受剥削。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存有剥削,但这种剥削不一定是私有制造成的。
既然承认非公有制目前仍然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就应该大力发展它。另一方面,既然确定剥削是对他人生产要素的贡献无偿占有,就应该坚决予以取缔,至少在目前,我们已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允许剥削存在。要坚决反对剥削,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各种手段对剥削加以限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取缔。无偿占有他人的成果毕竟是不合理的,尽管它在历史上曾经对生产力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从而其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今天没有必要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更不能允许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来换取经济发展。我们现在完全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报酬。因为马克思所说的剥削是要把工人的生活费用限制在必要消费资料范围内,仅仅维持生存,而我们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和基本国力已足以保证社会成员不仅能够获得必要的消费资料,而且可以获得一定的发展和享受资料(可以旅游、购买房产和汽车,可以享受各种教育),为什么还要允许把劳动者的消费水平或收入水平限制在维持生存范围内呢?
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消灭私有制
由此我们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消灭私有制。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是要人们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这一目的也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手段而实现,可能通过公有制实现,是否也可能在私有制条件下实现呢?私有制是否更符合人的本性,人们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是否可以更自由全面地发展?社会如果保护了私有财产,是否能给人们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既然私有制和剥削可以分开,私有制不等于剥削(它可能有剥削,也可能没有剥削),那么,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消灭私有制。
这里,特别要强调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要把最终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混淆起来,特别是在实现目的的手段不是唯一的情况下。有些人以为消灭私有制是目的,搞计划经济就是目的,搞按劳分配就是目的,搞公有制就是目的,其实这些都是手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最终的目的是要进入大同世界,是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实际上,私有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它也在不断地否定之否定。现在的私有制已不是100多年前的私有制,更不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公有制也在不断完善,现在的公有制也不是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公有制。因此,我们仍然要把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奋斗目标,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手段可能是多样的,公有制可能是可供选择的一个手段,但不一定是唯一的。
显然,只要我们全面地把握中共十六大所确立的按贡献分配的思想,把非劳动收入和剥削区分开来,把剥削与私有制区分开来,我们就能够打破传统观念和思维模式对人们的束缚,使保护私有财产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扫清思想上、理论上的障碍。
(作者为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