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公车异化成权力象征
要分清是公共服务必需品还是权力地位附加品
有些公车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比如公安部门的执法车、医疗急救车、消防车、救灾车等,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的必需品,应予以保证。据统计,目前海关系统的“三公”经费九成用在公车上,这些车辆绝大部分是执勤执法用车。
“一个基层的派出所,即使够不上行政级别,也必须有车,否则就影响办案效率,总不能让民警骑自行车追犯罪分子吧。但那些不承担紧急任务的部门,配备公车就要审慎合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我国现行的党政机关配车规定,把公车完全作为一种待遇配备给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造成实践中大家相互攀比,以公车显示身份,不管是否需要都坐公车出行。
事实上,公车的配备和使用在我国曾经被严格限制。1984年以前,国家规定只有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正部和65岁以上常务副部级)才有资格配备专车;局级以上从事公务可乘坐轿车,县团级以上的官员只能使用吉普车和自行车。1984年以后由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政府财力明显增强,中央与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公车消费开始由较高职务向较低职务扩展。
1994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要求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本地的公车配备规定,但基本思路都是按照单位和领导的级别配车。
“我们赋予公车太多东西,无形中增加了严控公车的难度。”叶青认为,不少民企老板放着正规车牌不用,一定要花大价钱、冒着风险用军牌,这种不正常现象,折射出了公车代表的特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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