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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七项政策建议

2013年04月07日13:37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人民网北京4月7日电(记者 万鹏)2月3日,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具体地说就是“限高”、“扩中”、“提低”,特别是扩大中等收入者比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宏最近撰文《如何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将视角聚焦到“工薪劳动者及其劳动报酬”上,提出了“中等收入劳动者”概念与收入标准,分析了群体规模与现状,并就“扩中”路径及工资调控政策提出相关建议。我们陆续摘选其重要章节,与网友一起探讨相关话题。

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七项政策建议:

1.通过政府减让税费,扩大劳动报酬增长空间,这是通过增量推动存量进行收入分配改革的前提。一是继续生产税的结构性减税,推进营改增范围。二是加大国企分红用于充实社保基金比例,研究对低收入群体降低社保缴费负担。

2.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夯实市场发挥作用的微观基础。我国人口红利期即将在10-20年结束,当前是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一要尽快清除体制性、制度性障碍,加快统一劳动力市场建设进程,逐渐形成劳资对等局面。二要加快劳动力市场主体建设,既要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加强工会组织的作用,又要着眼于产业结构升级的战略部署,通过教育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与技能水平。关键是整合和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同时政府通过经费投入和政策引导,调动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实战技能培训。

3.引导企业让渡利润,各类职工按贡献分享发展成果。首先是企业对资本收益率要有客观的认识。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对美国工业企业的研究表明,竞争市场中多数企业的资本收益率在15%-25%之间,极少数可能会超过35%,但这种高回报率是不能长久的 。其次是企业要完善岗位价值度评估、市场价位对标、绩效考核等基础,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分配关系。最后,政府还有责任研究和推广已有经验,帮助和引导企业通过利润分享或股权激励等制度创新,真正形成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机制。非股份制或大股东不愿意稀释股权的股份制企业,适合选用利润分享等激励作用和风险小的非股权式机制。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的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则更适用股权式分享机制,如员工持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4.引导就业升级,扶持自主创业,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来源。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必然带来就业结构调整和职业结构升级,应当在扩大就业规模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劳动力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同时在传统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升级、能源开发和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以及旅游业、现代物流业、家庭服务业的大发展中,积极拓展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空间。同时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扶持政策,鼓励人才自主创业、科技创业,让劳动者获得更高收入,逐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5.加强工资支付保障与正常增长机制,推动更多低工资劳动者进入中等行列。一要加快工资支付立法进程,明确同工同酬、加班加点、假期工资支付计算基数等老问题,同时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二要进一步提高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欠薪周转金制度的强制性,扩大工资保证金的范围,明确建设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在工资支付保障方面的法律责任。三要帮助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非公企业建立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挂钩的正常增长机制。四要推进劳动密集型行业的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积极探索“以上代下”协商机制,在谈判中运用好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政策信息,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6.强化并用好工资分配调控政策,实现“提低”、“限高”。一是通过立法等途径提高现行工资调控政策(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工资集体协商等)的强制力。法律出台前,可以借鉴地方经验,如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时认真履行三方会商机制,并以劳动、工会、企联、工商联名义联合发文,或者以地方政府名义发文,提高政策文件的效力。二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工资调控政策的评估与指导机制,明确并贯彻统一的政策导向。效果最好的做法是“国家先行发布导引、地方细化”。“国家导引”的内容包括:①与宏观经济景气相适应的总体增资幅度空间;②不同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工资增幅空间;③不同的地区的工资增幅空间;④垄断性国有企业或工资增长过快国有企业的工资增长空间等。起始阶段,建议从国家统一评估做起,即国家对上年各地区的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和国企工资总额管理等政策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调控政策幅度与地区物价、劳产率、社平工资等相关指标关系是否合理,不同调控政策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地区间在调资幅度或频率的横向比较情况等,总结地区在政策制定方法、程序、调控手段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三是推动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线的试点工作。先从社会关注度较高、问题比较集中的垄断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始,要处理好行业性政策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的关系。四是将工资总额的调控范围调整为“职工薪酬”,即劳动者提供劳动而从用工单位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保险以及福利。从原来窄口径的“工资管理”扩展到“薪酬管理”,将工资外、制度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津补贴统一纳入调控口径,才能真正做到对劳动要素所得分配差距进行调控。

7.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收入分配调控功能。一是增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加强税收体制的收入调节功能。二是在个税制度设计上“劳动要素收入所得合并纳税、税率下调”。建议将主要体现劳动要素所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稿酬”和“劳务所得”合并纳税,简化税率档次,最高税率降低为40%。一则鼓励劳动就业者通过诚实合法劳动获得更多收入,二则对劳动要素回报形式一视同仁,体现公平性。三是费用扣除标准中增加随物价指数的自动调整机制。当然从长期看,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方向还是要向家庭申报、综合课征转型。

当然在再分配领域,政府还需要提供更广泛的社会保障与福利体系,扩大教育支出,解决医疗、住房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增加农民收入,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同时,政府还应当推动资本市场发育,合法、合理地增加劳动者的经营性和资产性收入,通过开展财产税、遗产税等手段缩小财产性收入的贫富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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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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