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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
多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机制
程 杰
2013年03月21日10:28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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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受的医疗损害无法得到良好的救济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医疗损害既包括因医疗过错所致的侵权损害,也包括因并发症、医疗意外等医疗风险所致的损害。面对频发的医疗损害事件,现有的医疗损害救济机制面临着诸多困境。第一,救济程序复杂、及时性较差。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是以司法裁判为主要途径的延迟性救济,诉讼程序漫长而复杂,判决的执行也需要时间,医疗损害受害患者难以得到及时的赔偿。第二,救济不确定、不充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由侵权医疗机构或个体承担责任,赔偿能力依赖于责任主体的经济状况。医疗损害受害患者往往因责任主体的赔偿能力有限,得不到充分的救济。第三,救济覆盖面有限。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主的选择性救济,将并发症、医疗意外等医疗风险所致损害完全排除在救济体系之外。因此,有必要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机制,保障患者在遭受医疗损害时得到及时、充分、全面的救济,从而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明确医疗损害多元化救济的理念及其制度构成

西方发达国家对医疗损害进行救济时,采用了医疗损害多元化救济的理念。在健全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特点,建立了适合各自国情的制度,形成了不同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美国拥有庞大的侵权法体系和发达的保险行业,以商业医疗责任保险赔偿为医疗损害的主要救济形式,有些州还建立了特定医疗损害的无过错补偿制度。英国通过国家医疗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以政府承担费用、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医疗责任保险和非营利性的医师互助性责任保险为医疗损害的主要救济形式。法国的《患者权利和卫生系统质量法》构建了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责任为赔偿依据,以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赔偿手段,并以医疗意外风险所致损害国家基金补偿为赔偿补充的医疗损害救济机制。在确立侵权责任与医疗责任保险赔偿的同时,上述各国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也为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提供救济。

通过对一些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经验的梳理能够发现,在对医疗损害进行救济时,虽然每个国家的救济机制各具特色,但多种制度共同协调运作、分担损失的多元化救济是其核心理念。这一理念也是在发达国家进入工业社会后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确立医疗损害多元化救济的理念。在此理念的基础上,我国多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机制应由侵权赔偿、保险理赔、基金救济、社会保障等多种制度有机构成。其中,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基础性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意外损害社会救济基金应逐渐成为多元化医疗损害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兜底性制度,这种多元化的医疗救济机制能够保障医疗损害受害患者得到比较及时、充分、全面的救济。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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