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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丽娟:人大代表女性占比多少为宜
2013年03月21日10:38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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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在选举开始前,中央和地方会进一步对代表结构做出具体的比例要求。2011年至2012年进行的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央文件就明确要求,在换届选举中要优化代表结构,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也就是“两升一降”。虽然选举实践中,具体升到什么程度,降到什么程度,比例难以把握,而且,升降比例要求只能体现在提名代表候选人阶段,最终是以选举结果为准,但“两升一降”还是为选举组织工作确立了努力的方向,并在选举中得到贯彻和落实。在此次各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妇女代表的比例普遍有所上升。从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的女性比例一直徘徊在21%左右,此次十二届比十一届提高了2.07个百分点,达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最高。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女性参政程度提高相对缓慢。据全国妇联数据显示,2012年国际妇女参政状况中,女议员比例达30%以上的国家有33个,中国为21.3%,排名第64位。相比1994年的名列第12位、2000年的第24位,我国人大代表女性比例的国际排名实际是在持续下降。所以,与世界总体趋势相比,我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当然,妇女参政绝不仅仅是比例和数字,质量同样至关重要。配额代表制等措施,在支持妇女参政方面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但也带来许多问题。比如,由于选举中对党派、妇女、少数民族等代表的比例都有明确的要求,有些地方为了完成结构比例任务,硬性规定这一选区要选妇女代表,导致有些地方选举形式化,也难以保障选出有意愿有能力为选民服务的人大代表。所以,在女性代表比例的数字后面,更为重要的是确保女性的主动参与,并切实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这对女性参政议政是一个极大的鼓舞。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对男女平等的内涵做出的解释是: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这一解释得到了与会各国的一致认同。男女尊严和价值的平等,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无疑需要制度上的保障。因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进一步落实,还有待我们进行更为完善的制度设计。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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