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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公益慈善不能代替公共服务

张  强

2013年03月21日08:3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政府不能用公益慈善来简单替代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更不能把公益慈善作为新的“钱袋子”工程来运作

已获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公益慈善等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前不久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则把慈善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回顾过去几年公益慈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它已成为地方社会创新的重要领域。这一趋势不仅发生在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等地,也席卷了宁夏、四川等中西部地区。不仅诸多蓬勃发展的社会组织参与其中,许多地方政府也把公益慈善领域的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乃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然而,在公益慈善浪潮如火如荼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冰火两重天的“公益困境”,老百姓既不满于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公信力匮乏,也对当前社会组织的透明性、有效性诟病很多。这一困境揭示了我国公益慈善发展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政府在公益慈善发展中的定位。

公益慈善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对应的社会职能有一定的一致性,那么政府的“为与不为”,就涉及到政府的“大小”问题,还有政府的“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问题。

政府的“大小”问题关乎治理范围的确定,要明晰基本公共服务递送框架和服务标准,确定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慈善工作目标的异同。政府的主体工作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基于公平、通过法律确定的社会福利体系建设。这与强调志愿性和参与性、以对弱势群体救助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是有所差异的,尽管在一定层面上两者也相互衔接、相互促进。针对这些该政府有所为的领域,我们更多考量的是政府工作是否规范、到位。在现阶段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领域,政府不能用公益慈善来简单替代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更不能把公益慈善作为新的“钱袋子”工程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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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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