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官员的财产申报
作为财产申报立法最早的国家,英国的法律规定比较人性化,鼓励官员诚实申报而非动用惩罚手段。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首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
英国的官员分为议会议员和公务员两类。这两类官员在财产申报时有较大差别。议会议员实行收入状况披露制度,要把各种收入、福利和形形色色的好处摆在明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免费旅游等福利,以及官员从事咨询、写作、讲学和协助他人经营等活动的所得收入,必须逐一申报。也就是说,议员需要申报的是所有经济利益。比如1998年轰动一时的议员及贸工部大臣彼得张曼德尔森借贷买房案,涉及的就是一笔无息私人贷款,最终曼德尔森不得不卖房子,并辞职。
英国普通公务员申报财产和收入只限于本人,其子女、配偶、父母和其他亲属的收入和财产不需申报。在民众看来,亲属的财产具有隐私权。除此之外,英国公务员利用非工作时间赚取的财产,包括投资产生的股息、房产租金收入等都被看作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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