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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民收入的蛋糕怎么切?
张舒英
2013年03月18日10:32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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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收入差距扩大,需多种政策措施并举

客观而言,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和城市化的发展,收入差距的扩大几乎是必然的。首先,在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速度不可能齐头并进,必然存在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其二,伴随产业结构升级,一方面是朝阳产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夕阳产业衰落,必然带来产业间的收益差距。其三,即使在同一产业内部,由于企业经营水平参差,必然存在企业间的收益差距。这三个层面的差距在个人收入上会以加倍放大的形式表现出来。

日本的成功之处在于,经历了经济高速增长之后,其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突出。世界银行2005年版《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的资料显示,在123个国家和地区中,日本的基尼系数为0.249,仅高于丹麦(0.247),是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这种状况的形成,是多种政策措施综合起作用的结果。

其一,促进就业,消除贫困。日本失业的高峰是战后初期。当时,经济瘫痪,大批侨民回国,军人复员转业,如何解决就业问题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关键。这种严峻的局面催生了一部法律和一套机构,即:1947年颁布的《职业安定法》和依据该法运营的“公立职业安定所”,这是国家开办的职业介绍所,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工作。在社会福利总体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日本政府通过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提高国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其二,促进后进地区发展,缩小地区间经济差距。1950年颁布了《国土综合开发法》,以后陆续颁布了《重新配置工业促进法》、《国土利用计划法》、《振兴农业地区建设法》、《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北海道开发法》、《离岛振兴法》等40多部相关法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综合进行国土开发,并辅之以相应的财政措施,促进后进地区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区间经济差距的扩大。

其三,促进衰退产业转产或夕阳产业升级,缩小产业间收入差距。针对不同时期的衰退产业,日本先后制定了《纺织工业设备临时措施法》(1956年),《重建和整顿煤矿业临时措施法》(1967年),《中小企业转产对策临时措施法》(1976年)等等。这些法律对促进结构性萧条产业顺利转产,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稳定相关行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缩小行业间收入差距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四,通过税制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一是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1950年以后,日本每年都调高纳税起征点。2010年工薪收入的纳税起征点提高到65万日元,按当年平均汇率(1美元=87.78日元)计算,约相当于7405美元。此外,日本还规定了多种纳税扣除项目,例如:家中有需要扶养的残疾人或老年人,最高可享受83万日元的纳税扣除。二是实行高额累进税制。1953年,个人所得税最高适用65%的税率。1957年,提高到70%,1962年再次提高到75%。这种高额累进所得税制一直持续到高速增长结束。对赠与税或遗产收入,最高税率为70%。有些受赠者或继承人因交不起高额税款,只好将部分遗产抵作税款,日本称之为“实物纳税”。严格的纳税制度,比较有效地遏制了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

其五,税务部门努力把握各阶层的真实收入情况。在日本,税负不公久已存在,并被归结为“三六九”问题,即:农户的收入仅有三成纳税,个体经营者的收入约有六成纳税,而工薪阶层者收入的九成以上纳税。这是因税务部门对不同阶层的真实收入把握不到位形成的税负不公。为矫正“三六九”问题,日本的税务部门也在不断努力。例如,为了切实把握个体餐饮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征税人员通过暗访餐馆,观察就餐人数,甚至通过查验筷子的使用量来推测餐馆的营业额和应纳税收入。税务部门的这种努力,对于实现税负公平、缩小收入差距起着积极作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

 

(责编:万鹏、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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