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9年,新政协筹备会常委会成员的合影。
新中国国体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对新中国国体的提法,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20世纪20年代国民革命时期,中共提出了“联合战线”,但实际上是把政权交给国民党。 1927年,国共分裂后,中共建立 “以苏维埃为国家政权形式的工农民权独裁”。抗战期间,由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提法自然不适用了。于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不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也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而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抗战结束前夕,毛泽东又提出新中国是 “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要“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
内战爆发后,中共中央在1947年12月指出:要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1948年9月,对于新中国的国体,中共中央在党内明确而完整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同年年底,中共中央则向全国人民公开发出了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的号召。
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进一步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从而明确、公开地说明了新中国的国体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想
在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上,毛泽东提出了在今后组织 “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构想。但为什么要在“代表大会”之前特别增加“人民”这一概念呢?因为中国共产党人是信仰阶级分析方法的,“人民”指那些革命的阶级或拥护革命的阶级。在当时就是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而笼统地讲“国民”,就区分不清楚毛泽东常说的“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 ”
国共内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在占领的农村和城市中试行这种代表大会制度。中共中央在“五一节口号”中也提出要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政府。但是,到1948年10月底,辽沈战役即将结束。如果再照以前那样筹备建国,就显得跟不上形势了,而且当时也不可能实行普选。因此,中共中央经与到达东北的民主党派协商,决定由新政协直接产生“共同纲领”与中央人民政府,而省略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个中间阶段。问题是,到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未来方可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与现行的人民代表会议究竟如何区分呢?
对此,中共中央指出:“凡是通过普选方式产生出来的会,我们叫做大会。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凡是通过协商方式产生的会,我们就叫做会议。 ”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实现。在全国各地方未能实行普选以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和它的地方委员会 (即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分别执行全国和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随后,《共同纲领》以宪法的形式做出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首先以邀请或聘请等办法召开各地方的人民代表会议,条件成熟时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最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终于确定下来,并在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共内战爆发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47年5月,内蒙古正式成立了民族自治政府。此时,虽然中共中央承认内蒙古自治政府属于中国,但并没有放弃联邦制。
从现存的档案材料看,最终放弃联邦制,实行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共同纲领》修改过程中实现的,确切的时间是1949年9月初。
为什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才确定这一重大政治制度呢?现在比较通行的说法,是因为当时担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的李维汉的建议。据李维汉后来回忆,新政协召开期间,毛泽东曾就民族自决权问题与是否实行联邦制征求他的意见。他认为,中国不应实行联邦制,而必须实行单一制;同时在统一的国家内,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理由是:第一,自秦汉以来,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不实行苏联的联邦制,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第二,与苏联国情不同。苏联少数民族人口占50%,且居住比较集中,而当时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只占6%,且大多居住分散;第三,苏联之所以实行联邦制,是因为苏联建国时,各民族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国家,只有实行联邦制才可能把这些民族联合起来,而中国各民族当时并不存在独立建国的问题。
考虑到以上多种因素,以及当时外国以民族问题分化中国的图谋,中共中央采纳了李维汉的建议,并在《共同纲领》中规定如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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