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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大学生致信  568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关注乙肝歧视
已获上海市市长杨雄等4名人大代表回复
周凯
2013年02月28日09:03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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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规查乙肝的处罚力度太轻

  在《加大对就业体检检查乙肝处罚力度的建议信》中,雷闯指出,虽然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近1亿乙肝人群的平等就业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就业体检检查乙肝。然而,就业体检禁查乙肝并未得到遏止,乙肝歧视状况仍普遍存在。而且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的违法成本低,地方实施细则进一步减轻处罚。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雷闯认为,最高1000元的罚款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九牛一毛”,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很多地方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进一步减轻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入职违规检测乙肝,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为两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规定:“初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且未主动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标准罚款。”《青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暂行〉》规定:“涉及1名劳动者的,责令改正,按照200元的标准罚款;涉及超过1名不超过5名劳动者的,按400元标准罚款。”雷闯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无疑在向用人单位传递一个信息:违规进行乙肝检测,后果不严重。

  雷闯还表示,现在福利体检成为“窃取”职工乙肝隐私的“捷径”,乙肝歧视现象并未积极改善。由于入职禁查乙肝,很多用人单位变为通过福利体检来获取职工的健康信息,发现乙肝携带者后将其辞退,构成乙肝就业歧视。由于目前我国福利体检大都是单位组织职工进行集体体检,体检结果由医院统一交给单位,也会造成隐私泄露。

  为此,雷闯建议,对已经施行5年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提高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的违法成本,同时规范福利体检,对违规获取福利体检结果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对于提高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的违法成本,他建议有两个方案,方案一是提高对违规进行乙肝体检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上限,建议将第六十八条中的“1000元以下”改为“3万元以下”,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方案二是按人数计算行政罚款额度,在对违规检测乙肝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按照体检人数计算,例如:违规检测1人罚款1000元,就使得违规体检规模越大的用人单位,受到的处罚力度也就越大。而对违规获取福利体检结果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标准也可参照前一标准。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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