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记者 白天亮
2013年02月22日09:0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加以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研究员认为,这将有力地遏止当前普遍存在的滥用劳务派遣现象。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对错。但是,近年来,部分用工单位存在滥用劳务派遣、损害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关部门测算,到2011年底,全国劳务派遣工有2000多万,个别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
滥用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更造成劳动者权益的不平等,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待遇的现象十分普遍。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动机各有不同,但造成当前大规模使用有一个共同的因素,那就是此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完善,给滥用留下漏洞。
李天国介绍说,2008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问题就出在“一般”和“三性”上。
“既然是‘一般’,就代表着不是‘必须’,而是一种倡导性的要求,缺少约束力。”李天国说。现在,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李天国认为,从“一般”变为“只能”,约束力大大增强,代表着一种强制性,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有什么样的原因,都必须遵守,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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