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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布意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部分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

人民网记者  李红梅

2013年02月21日08:2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慢性病用药今后在乡镇医院也能买到

“据统计,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了规范集中采购的省份,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比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30%左右,工信部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药品占中标品种的63%,并有效遏制了过去基层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回收药、假劣药充斥市场的情况发生。但也要看到,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些生产企业恶性竞争,有的药品配送不及时等。”孙志刚说。

意见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等环节进行了巩固完善。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针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意见提出邮政等物流行业也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方面,提出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区、市)目录外药品品种,并禁止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也就是说,很多原来只能在公立大医院才买得到的慢性病用药,今后有可能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能买到。

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将为基层留好医生

基层缺好医生,服务能力较弱。意见专门提出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待遇,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意见提出,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这种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将有助于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地方政府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全科医生是基层“健康守门人”。意见提出,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确保如期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目标。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志愿到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助(代偿)。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于最基层的村医,赋予其承担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保障其待遇。建立定期免费培训制度,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常态化的补偿渠道建立会不会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懒汉”?孙志刚说:“回归和维护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是医改的基本方向,应当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归公益性与吃‘大锅饭’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三年多来基层医改的实践证明,只要综合改革落实到位,公益性与积极性、公平和效率并不冲突,可以相辅相成。”

在监管方面,意见强调了绩效考核、科学补助方式等手段,并明确对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予以通报、罚款乃至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实行实时监控。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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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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