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军
2013年02月20日09: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有强制执行的刚性。应从保障公民休息权利的角度,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而且要明确处罚细则,量化相应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规定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
《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这个时间表有点漫长,应缩短时间距离,只争朝夕,因为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届时,会有相当数量的人享受不到这个社会发展的成果。
即使有了这个时间表,也不容过分乐观。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并非新鲜事,我们早就有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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