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07日08: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近年引发各方关注,国家三部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近日得到国务院批转,成为我国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指导性文件,其所体现的方向、原则,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应以此为新的起点共同努力积极推进相关方案、实施细则的研究、制定和施行。
收入分配问题紧密联系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诉求,在我国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成为“矛盾凸显”的最具代表性的方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然“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在通盘规划协调之下先形成框架性的顶层规划,并抓住重点、循序渐进,势必要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中,施行制度、机制和政策的动态改进,力求最终实现邓小平明确为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目标的“共同富裕”。
在此次公布的《若干意见》中,对于“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有专门章节。在此我结合本人的研究心得,重点谈一下这方面的认识。
在收入分配中,总体而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但客观地看,初次分配发生在千千万万分散的市场主体的分配行为层面,需要在培育和建设、健全市场的基础上,较为充分地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而再分配是发生于初次分配之后,主要由政府作为调节主体依据法律和政策来贯彻实施具体的第二轮调节,其主要手段为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方面的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对于一个社会的最终收入分配结果而言,其合理、合意与否,当然与初次分配、再分配都有关联,但在政府作为空间上弹性相对较大的,主要是再分配。这一点也从政府责任角度客观地决定着政府作用的主要领域,以及合理而充分发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作用的必要性。
既然政府于再分配领域的尽责是一种“天经地义”,就亟须进一步讨论当前和今后我国政府对此尽责的具体形式、要领和配套事项。《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我们可以分别考察这三个主要手段的强化与优化问题。
先看税收。一般认为,间接税(以流转税类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主)存在着依需求弹性、供给弹性不同而具体情况各异的税负转嫁和归宿问题,市场竞争条件下,一般间接税的主要归宿(即税负承担主体)是消费者,所以税制中能够比较有效、有力调节收入再分配的税收工具,不是间接税,而是税负不能转嫁的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从国际经验中的理论和实践共识看,直接税的设计就是要服务于按照“支付能力”原则的“抽肥补瘦”式的再分配。直接税与间接税至少是税制中的“双主体”,不少国家(如美国)直接税是“双主体”中分量更重的第一主体。而在我国现阶段的现行税制中,间接税构成了近70%的收入来源;直接税比重明显较低,其中,又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而个人所得税中,又只对工薪收入施行最有“抽肥补瘦”调节功能的超额累进征收,而且这一机制目前仅仅覆盖约7%—8%的工薪阶层(对全体国民的覆盖面则更低,约为2%),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之比仅有寥寥几个百分点;至于财产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占比更低,特别是在居民住房保有环节,除房产税刚启动不久的两地试点之外,没有税收,遗产和赠与税更完全付诸阙如。这种现实状况,已不适应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后经济发展、收入提升、财富积累的新阶段新特点,以及运用再分配机制优化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客观需要,所以《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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