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30日07:1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人民是国家管理主体与权力监督主体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享有最广泛、最充分的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权、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就深刻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论断充分说明,人民既是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主体,同时是社会监督、权力监督的主体,它们统一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统一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要求中。
让人民广泛参与。让人民广泛参与选举、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这就要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民主程序、拓宽民主渠道,多层次、多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意志、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激励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让人民自我管理。让人民自我管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现途径,也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让人民自我管理,必须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建立健全与基层群众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为抓手,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决定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反映群众的利益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方面的合法地位,使广大人民在利益实现和权益保障中增强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
让人民监督权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的要求。这“四个监督”,归结起来就是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监督权力,关键是将人民监督的具体措施上升到制度层面,使之真正具备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努力培养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主动接受批评的觉悟,严格遵守让人民监督权力的各项制度。
人民是社会实践主体与制度创新主体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首要观点,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推动实践与创新的活力都蕴含在人民群众之中。毛泽东同志曾指出:“群众有伟大的创造力。中国人民中间,实在有成千成万的‘诸葛亮’……我们应该走到群众中间去,向群众学习。”邓小平同志曾说过:“改革开放中许许多多的东西,都是由群众在实践中提出来的。”“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人民既是改革开放的实践主体,也是制度创新的主体。只有尊重人民首创精神,集中群众智慧和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
到人民中去。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无尽的创造潜力,蕴藏着促进社会进步的巨大热情和聪明才智。激发人民的首创精神,凝聚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就要使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改革举措、工作部署都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汲取营养,都依靠人民的创造性实践加以落实,使人民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
拜人民为师。拜人民为师、甘做群众的小学生,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这就要求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在生活上关心群众,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通过各种平台,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善于从人民群众的实践探索中发现良策、汲取智慧,不断提高各项决策和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践行这一宗旨,就是要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一切工作开展都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着眼于创造人民群众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作者为南京炮兵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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