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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结构化研讨方式在公务员培训中的应用
2013年01月25日13:45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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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构化研讨方式在公务员培训中的实施

第一,催化师的选择。在工作方式上,催化师不同于培训师与咨询师。他不是指导者,也不是方案提供者;他是倾听者,是思考的引导者,是不良互动方式的干预者。催化师是一位过程专家,通过他的帮助和示范,学员能够更有效地思考与行动。事实上,催化师是结构化研讨成功的关键人物,一个成功的催化师,必须具备以下几点能力:(1)良好的自我心态和情绪调节能力;(2)出色的观察能力与随机应变的组织能力;(3)清晰简明的语言表达能力;(4)具备一定的心理学基础;(5)出色的问题解决技能与系统思维能力;(6)具备比较专业的公共管理、行政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7)对研讨课题具有全面、深入的研究,并具备相关的实践经验。可见,结构化研讨对于师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可否认,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从事各个学科专业研究的学术大家逐渐增多,但熟悉培训规律和催化师职责的专家却不多。而且,目前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很多教员都是从校门到院门,理论功底虽强,但实践经验比较欠缺,往往无法胜任催化师的工作。因此,要使结构化研讨发挥其应尽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专业催化师的培训,实现教员从培训师到教练,从教练到催化师的身份转变。在积极培训现有教员的同时,也可考虑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用的方式,引进专业的催化师团队,以推进结构化研讨方式更广泛的开展。

第二,研讨组的成员组合。公务员培训组织的关键在于充分考虑学员本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年龄结构、心理素质、思维方式和兴趣爱好等因素,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次、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的培训需求为目标,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4]

传统的公务员培训是以个人为核心的,强调单个个体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而结构化研讨是以团队或小组为单位,每一小组以5到10人为宜。在往常的培训中,一般以学员的自由组合为主,但笔者认为在学员分组时,应考虑本次学员的具体情况,由催化师进行适当的协调。根据差异互补原则,尽量安排不同地域、不同专业背景、不同职位的人分在一组。比如政策研究部门工作人员应与基层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分在一组;在东部城市工作的学员应与在中西部城市工作的学员分在一组;理工科专业背景的学员可以考虑与文科类的学员在一组进行讨论。考虑学员的差异性安排研讨组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团队成员的差异性有利于学员间的相互学习,拓展思路,知识互补,经历互补,通过学习者之间的支持与质疑激发反思与创新;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政府及公共部门在解决问题和执行公务时,往往更多地以团队为单位展开,尤其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而这种研讨方式,能让公务员进一步了解各部门的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和程序要求,对培养学员的团队协作能力,强化学员的实际合作能力有重要意义。

第三,研讨流程的把握。在研讨的过程中,催化师作为整个研讨的引导者,必须合理把握节奏。在第一次小组讨论中,有可能出现有些学员发言积极,或者发言时间较长,而有些学员比较沉默,不愿积极发言,这时催化师应该注意要求学员发言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不让部分学员独占大部分讨论的时间,从而提高研讨的质量和实效,与此同时也能有针对性地提高学员的倾听能力。对于在研讨的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学员发言偏离研讨主题的情况,催化师应该分情况处理,如果偏离不远或者学员发言跟主题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就不要随意打断学员。如果学员的发言偏离主题太远,且会影响其他学员的思维方向或研讨方向的,应该巧妙地打断。如果学员在讨论的过程中,各抒己见,讨论过于激烈,观点争锋相对,互不相让,催化师应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引导,间接地培养学员的说服和包容妥协的能力。当然,在研讨的过程中还会出现很多预想不到的情况,这些都需要催化师和学员共同配合予以化解,逐渐培养催化师与学员之间的默契,保证研讨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四,研讨结果的强化总结。美国学者拉斯卡在对教学方法进行细致的研究后提出了世界上只有四种基本教学方法,即呈现方法、实践方法、发现方法、强化方法。其中的强化方法是指在学生作出预期反应后给以奖励或强化,通过刺激来“加强”学习效果,也可以说,强化方法是一种提高和保持学习动力的教学方法。可见,在培训结束之后,通过有效的方式对学员学习所得进行强化,对提高培训效果是至关重要的。

在结构化研讨过程中,每个学员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但由于结构化研讨限制了每一阶段研讨的主题,流程也很固定,每位学员只能表达自己的一个观点,发言具有片段性,而缺乏条理性。学员在倾听别人观点后,往往也很难将研讨观点系统化。当然,催化师在结构化研讨中既不是培训师,也不是教练,自然不便发表自己的专业观点,这就使得结构化研讨课程让学员感觉欠缺专业性、权威性的指导。因此,建议在结构化研讨的第三和第四阶段有意识的让相关专家介入其中,对小组的汇报和最后的研讨报告进行专业的分析和指导。这种指导不能过于简单,应该是对理论系统的归纳和梳理,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和深度。但也不能长篇大论、滔滔不绝,变成自己观点的陈述而完全置学生的讨论内容于不顾。最佳做法是教师在系统阐述自己观点的同时,一定要对学员的观点进行适当的评述,同时允许学员保留自己的观点,引发继续的思考。笔者认为,通过以上这些归纳、总结、评述的“刺激”方式,应该能够有效强化学员的学习,进一步激发和保持学员的学习动力。

参考文献

[1]方可.教学原理与方法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

[2]刘士竹.参与式方法在公务员培训中的运用[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3]徐珍.中外教学法演进[M].北京:群言出版社,1996.

[4]古昀.培训管理者培训成果选编[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刘俊,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2年第12期

(责编:秦华、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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