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运作制度看,廉政公署拥有制约下的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法律规定:“廉政专员直接向港督负责,除港督外,廉政专员不得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挥和管辖。”廉政公署拥有独立的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等,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同时,廉政公署的人事和财政独立,不受其他部门制约,廉署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从而保证了廉政公署的独立性和打击贪污的力度。
廉政公署的运作机构分为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及社区关系处三大部门。执行处是廉政公署中最大的机构,专职负责反贪案件的举报、调查等任务。防止贪污处的主要职责是设计贪污预防方案,及时发现和堵塞贪污漏洞,这个部门的每个成员都是某方面的专家,会对贪污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具有高度敏感并给予预防设计。社区关系处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反贪宣传。
为防止肃贪反腐的廉政公署走向腐败,香港政府还设立了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对整个廉政公署给予监察。廉署既有独立的审查权力,又受到广泛制衡。拥有独立的财政支持,但经费须由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和布政司审核。廉署自建立之初至今,法律赋予其在组织机构、办案人员人事特殊编制、财政保障、办案、保护证人等方面的独立性,正是香港肃贪反腐取得成效的制度因素。
仔细审视这个历经桑海沧田的香江小岛,近代的香港被深深打上了英国殖民地文化的烙印。香港总督不仅要保证大英帝国对香港的殖民统治,还要从经济上确保英国财团在此的特权地位。尤其在二战后,香港经济腾飞,作为东亚四小龙之一的香港,经济的繁荣也带来了腐败的滋生,政府官员、警务人员等受贿索贿横行。“让海风吹拂了五千年,每一滴泪珠,仿佛都说出你的尊严。让海潮伴我来保佑你,请别忘记我,永远不变黄色的脸。”这既是思念咫尺天涯的祖国,更是期待严明的法治和安宁的生活。
从香港法治机器运转来看,自“1843年5月3日香港成立本地立法机构后,现行的英国法律将在香港实施,但不适合本地情况或本地居民及由上述立法机构另行立法取代者除外”。可见,从英国侵占香港初期,英国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就开始适用于香港。经过一个半世纪的演变,形成了今天香港法律特殊的渊源,即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结合英国的成文法、香港的条例和附属立法、中国的习惯法以及国际条约形成的混合体。这个法律体系,是英国普通法的分支,适应了香港本土特点而得到发展,尤其是商业法律得到最充分的发展,成为香港法律的精华。香港的经济、金融、海关、行政体系、司法体系等,基本上都是按照西方的模式建立起来,没有农业社会“讲人情不讲法理”的规则,也不受政治立场所左右,而是以遵循商业运作模式来推动整个香港社会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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