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动员和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加以推进;要把生态文明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任务融入各级政府的决策、评价、考核之中;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世纪工程、基础文明建设来实施;要实施教育优先、规划优先、补偿优先三大战略;着力实现从现代化到生态现代化的发展方式、消费方式、管理方式、创新方式四大转变。
制定生态文明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一个相应的发展规划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从国家层面上,要制定长远的国家级的发展规划,统一协调和制定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各个地方的生态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规划的精神,结合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发展规划。国家级的规划应以原则性为主。各个地方性的规划,应该在国家规划所设定的框架内,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具体的方案。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问题,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重新确立指导思想,按照防治与保护并重的方针,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确立生态文明地位。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完善现有环境法律体系,加快环境法制建设。首先要加快我国的环境立法,针对环境资源中的新问题,加快环境与资源立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新理念和新的立法手段。其次要抓紧制定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逐渐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现有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修订,使环境标准与环境保护目标能够做到相互衔接。再次要在法律法规上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坚持“受益者或破坏者支付,保护者或受害者被偿”的原则;严格征收各类资源有偿使用费,完善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最后要完善地方的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的生态立法要突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坚持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科学预见的基础上超前立法,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总之,我国的生态立法要运用生态学的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来加以考虑,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进而构建一个标本兼治的大环境立法体系。
转变政府职能。要强化政府的能源及减排和任期绿化目标等工作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各级政府需要把推进各级政府应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以及相应的政治保障,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抓紧建立地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或规划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要进行专家论证,重大污染环境项目要立即停止。要自觉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开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生态行政能力,打造生态型政府,建立有关政策体系,推进生态民主建设。提高生态行政能力,从根本上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必须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生态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问题。 (执笔:赵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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