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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亟待制定《反腐败法》
王明高
2012年12月14日09:31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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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推举的第一难题

腐败多发高发,反腐不力亡党亡国,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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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迫程度 4.15 复杂程度3.88 尖锐程度4.03 关注程度3.95

(最高值为5,最低值为1)

入选理由:贪污腐化、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造成种种社会不公,挥霍了大量公众辛苦创造的社会财富。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诱因。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腐败就会像毒瘤一样侵蚀社会肌体,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并最终导致一个政权的衰亡。

十八大报告:“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并指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在十项国家级难题调查中,腐败问题高居榜首,也反映了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亟待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

制定反腐败法的必要性

首先,遏制贪污、贿赂犯罪,需要制定反腐败法。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发展时期,消极腐败现象呈阶段性多发、高发的态势,反腐败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一方面,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依然猖獗,腐败现象仍相当严重,必须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以遏制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高发态势。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不仅能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通过系统、科学的法律规定,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使反腐工作能具有长期效应,形成以“打击”为基础,以“控制”为特征,以“预防”为重点的综合治理体系。

其次,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需要制定反腐败法。治民先治吏,这是历代王朝共同的经验,因而封建君主鲜有放弃重典治吏的例证。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廉政建设,但是,当前反腐败工作仍面临较为复杂、严峻的形势,彻底清除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仍需要一个相当艰巨的过程,而在这过程中,法律在治理腐败、制约权力滥用上起着关键作用。对此,我们必须在法制建设方面,制定一部长期稳定、科学有效的专门法律,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律依据,以使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障。

再次,动员、鼓励人民群众,需要制定反腐败法。惩治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绝不是一个或几个国家机关的事。反贪污、贿赂的专门工作,必须取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群众举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揭发和查处贪贿犯罪工作的进行,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纪检、检察机关在不断总结群众举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一些工作制度,用以鼓励、奖励、保护举报人。类似这样的经验和制度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很多,需要将它们上升为法律,使之具有普遍效力。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科学地汇总这些实践经验,对于宣传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反腐败斗争,鼓舞人民群众士气,增强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树立国家反腐倡廉形象,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建立、完善现行反腐法律体系,需要制定反腐败法。反腐败斗争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离开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反腐败对策就是一纸空谈。综观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特别是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虽有关于惩治贪污贿赂行为的条款,但存在着范围狭窄、体系不完整、与国际先进的反腐理论不合等内在的立法漏洞以及缺失独立的腐败案件诉讼程序、各反腐组织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等外在运行机制的缺陷。内在立法上的漏洞成为腐败行为逃脱法律谴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导致腐败犯罪屡禁不止并有扩大趋势的重要原因;而外在运行机制上的缺陷导致腐败犯罪不能及时得以惩处,难以起到反腐制度的社会警示作用。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对原有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以期符合打击腐败犯罪的要求;二是制订统一的反腐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并以此协调各项反腐法律。笔者认为后者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责编:万鹏、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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