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理论

侯欣一:近代中国法治变革回顾

2012年12月07日09: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借鉴苏维埃制度强调民意与法律对接

  1925年之后,苏维埃的政治体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制度,被认为最能解决中国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法治建设由此出现了许多新现象。

  在坚持现代理念的大前提下,不再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普遍性的治理规则,不再单一地用法律构建社会基本秩序,而是将法律作为实现执政党政治治理与社会管理的一种工具,强调运用法律对社会进行改造,强调民意与法律的对接,等等。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苏维埃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对中国发挥了重要影响。

  坚持以立法为中心

  回顾晚清以来的法治之路,可以发现有一点几乎没有变化,即历届政府大都坚持以立法为中心的道路。近代中国对现代法治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民族之复兴,国家之强盛,不仅如此,历届政府又都把完成这一宏伟目标的时间定得非常紧迫。而法治的实现又绝非一日之功。为了让世人看到切实的成绩,增加建设法治的信心,坚持以立法为中心也就成了必然。此外,从逻辑上讲“有法可依”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因而历届政府无不把制定新的规则看作是头等大事。

  1901—1911年,清廷搭建起中国历史上第一套现代法律体系。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民诉法、刑诉法、法院编制法全都编写完成,只是有的还没来得及颁布而已。为了起草刑法典,修订法律馆将当时世界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都翻译成中文,一条条比对,看哪条更先进。为了起草民法,晚清还搞了民商事习惯调查。

  1927—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二套法律体系的制定工作。在这套法律体系中,不仅民法典、刑法典,就连工会法、农会法、土地法,甚至渔业法、工厂法等都一应俱全,只要你能想到的基本上都有了立法,而且还全都颁布生效。

  但与立法相比,司法制度的建设却较为落后。据统计,到民国晚期全国只有778所地方法院,当时全国共有1964个市县,按每个市县设一个地方法院的规划,地方法院管辖的覆盖率只达到国土的38%以上。这里还姑且不谈已建立起来的法院是否具有足够权威。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实现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自然很多,难度也很大。可喜的是,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上一页
(责编:张湘忆(实习)、赵晶)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