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鲜明特色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障作用,集中体现在它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和政治制度模式,归根到底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和国情所决定,也就是俗话所说的:“鞋子是否合脚,只有穿鞋的人才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样,也是党和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奋斗、创造、积累的。这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充满生命力的制度体系,同样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
这个制度始终坚持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的有机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不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体现了我国单一制形式的国家结构,也体现了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的有机结合。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而既能普遍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又能有效支持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既实现了广泛的民主参与,又有利于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既健全了民主制度,又丰富了民主形式,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各民族无论大小都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权益,从而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由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构成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下,在城乡基层单位和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直接和最具体的体现。
这个制度始终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的有机结合。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既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积极推进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有效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又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了多种所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还建立了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体制,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对于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起到了根本意义上的鼓舞、激励和保障作用。
这个制度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长期不懈努力,到2010年底,已形成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不但为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也使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都能够有法可依。可以说,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为更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这个制度始终坚持制度继承性和制度创新性的有机结合。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党和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上体现得是最为充分的。一方面,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新的伟大实践中形成和创立了一整套立足国情、赶上时代、与时俱进的理论、路线,并在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建立了不少新的章程;另一方面,也科学继承了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奋斗、创造中积累的积极成果,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是在这种继承性的和创新性的有机结合中不断健全和完善起来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邓小平同志1992年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我们党清醒地意识到,在同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对应的各项操作层面的制度建设上,制度创新滞后、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还亟待解决。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既毫不动摇坚持又与时俱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和各方面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制度创新成果,同时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章程、政策及时上升为法律,从而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更加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向国人、世人昭告:“回首近代以来中国波澜壮阔的历史,展望中华民族充满希望的未来,我们得出一个坚定的结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因为,“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要我们胸怀理想、坚定信念,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顽强奋斗、艰苦奋斗、不懈奋斗,就一定能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一定能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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