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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农民工市民化与公共服务制度创新
2012年11月06日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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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为核心,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户口的转换是形,服务的分享是实。对于已经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义务教育、就业培训、职业教育、计划生育等,应率先实现同等对待。与城市户籍紧密挂钩的低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也要逐步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要通过逐步增加和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最终达到消除户口待遇差别的目标。

(一)以强化输入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利

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制定实施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政策,基本普及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三年教育;全面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基本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城镇公办中小学要全部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实行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促进社会融合;全面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纳入输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对长期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允许参加中考、高考。

(二)以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为重点,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提高农民工集中地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保障农民工享受安全、公益、便利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环境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力度。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建立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行动计划,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将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列入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健全实有人口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国家和省级流动人口经费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机制,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以完善和整合“碎片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

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实现农民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全接续。针对农民工工资收入低的特点,制定促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完善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政策,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保服务水平。扩大农民工参保覆盖面,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群体的广覆盖,“十三五”期末实现全覆盖。建立惠及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以推动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为重点,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将农民工住房纳入各级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并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工具,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面向农民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引导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建设农民工公寓。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提取和使用个人贷款的权益。支持农民工通过租购合适的商品房和居住集体宿舍等多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并逐步将居住陋屋(地下室、棚户区、工棚等)的农民工迁至宜居房屋居住。

(五)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重点,吸纳农民工进城落户定居

尽快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使农民工及其随迁亲属在务工经商地依法进行居住登记,享受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把农民工信息纳入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综合数据库和共享平台。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中等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完善落实大城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不得强制收回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宅基地和承包地。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民工承包地(林地、草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或退出机制。

(六)以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为重点,加快建立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体制

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必须划分中央与地方在农民工公共服务支出上的责任。从地方财政讲,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各项民生支出为载体,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是通过增加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同时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制订和制度建设相结合,最终实现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统一、标准的统一和水平的均衡。从中央财政讲,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尤其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要考虑地方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支出因素,与各地吸收和承载外来人口的数量挂钩,与各地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工作努力程度挂钩。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2年第11期

(责编:秦华、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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