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麗
2026年10月28日08:41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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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建設成果豐碩。改革實踐層面,降本增效等舉措持續深化。法治建設層面,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健全。在此基礎上,靜態的制度規則如何有效轉化為可感知的現實正義供給,仍是營商環境建設必須深入回答的重要命題。公正解紛,是以正義供給為根本遵循,通過司法裁判、商事仲裁、調解等制度化渠道,公平界定市場主體權利義務邊界,及時救濟受損合法權益,有效維持交易秩序的糾紛治理機制。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不僅依賴規則供給的完備,更取決於糾紛發生時權利能否獲得及時、公正、可兌現的救濟。因此,系統闡釋公正解紛賦能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內在機理與獨特價值,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
公正解紛體現為糾紛解決機制在程序運行與實體結果上均符合正義標准的落地實效,其規范效力的核心在於對正義要求的實踐兌現,即通過個案中的權利救濟,將紙面上的法定權利轉化為市場主體可感知、可信賴、可援引、可兌現的現實權益。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本質,是培育市場主體穩定持續的法治信賴,這種信賴來源於一個又一個具體糾紛的公正處理,而這正充分彰顯了法治信賴的生成邏輯:正義隻有轉化為可感知的個案體驗,法治信賴才能落到實處﹔正義隻有體現為可兌現的權利保障,法治信賴才能形成長效約束。勝訴權益的實質兌現、生效裁判的穩定執行,使市場主體對法律承諾形成穩定預期,並將這種預期內化為支撐長期經營決策與跨域交易合作的信心。對於市場主體而言,解紛體驗直接決定其對法治環境的整體評價,並外化為投資意願、用工規模與創新投入的現實選擇。由此,公平正義在每一個案件中的常態化實現,構成法治信賴生成與鞏固的重要基礎。
從法治運行的實踐邏輯審視,公正解紛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中具有根基作用,集中體現在信賴生成、秩序建構與平等保障等方面。首先,在信賴生成方面,市場主體對法治的信賴,歸根結底來自對解紛結果的可預期性判斷。當同類爭議在不同法院、不同地區得到標准統一的處理,經營者便能對違約成本與救濟收益作出理性估算,法治由此從外在約束轉化為內在決策依據。其次,在秩序建構方面,公正解紛不僅強化規則的公信力,更推動規則認同轉化為市場主體的交往共識。商業信用不再依賴熟人社會的反復博弈,而得以在陌生人之間延展,交易半徑與合作深度隨之擴大。最后,在平等保障方面,公正解紛堅持統一法律適用標准,推動權利、機會、規則平等貫穿糾紛處置全過程,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保護、一體對待,從而為產權與經營自主權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因此,公正解紛既是營商環境法治化的規范性底線,又是衡量其成熟度的重要標准。規范體系的完備程度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提升,解紛公正的公信力卻須經由長期司法實踐的累積形成,對解紛公正的持續投入應理解為面向全部市場主體的公共資源供給,這正是營商環境區域競爭中最具有持久性的軟實力。
二
公正解紛指向一套層級遞進、邏輯自洽的規范體系。其中,程序公正是正義實現的過程保障,實體公正是正義判定的核心基准,二者相輔相成、貫穿始終,最終指向正義的實質兌現,共同構成公正解紛的制度內涵。
程序公正確立程序中立、適用統一、過程公開、說理充分的治理准則,通過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上網、庭審直播等機制,為市場交易秩序提供可預期、可檢驗的過程框架。當市場主體確信糾紛將按照既定程序、統一標准獲得處理,無論自身規模、地域歸屬、所有制性質如何,均可獲得平等程序對待與充分陳述機會,一種超越個案的穩定預期便由此生成。這種預期較之任何短期優惠政策的承諾都更為持久可靠,構成市場主體長期經營決策的制度基礎。解紛程序公正的深層制度價值,在於為市場體系筑牢公平競爭的程序底線。它以程序規則消解身份、資源與地域等方面的差異,將商事博弈的核心錨定在經營能力與合規水平上,從制度源頭壓縮非市場因素的干預空間,為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普惠、穩定的公平競爭秩序基礎。
實體公正依托實體法律規范精准界定權利義務、分配責任,是商事法治價值落地的核心載體。在直接規范層面,實體公正是商事裁判的核心評價標尺。它以權責對等的裁判邏輯貫穿始終,秉持實質正義導向並嚴守法律適用統一標准,兼顧法律規范的剛性約束與商事交易的實質合理性,為每一起商事爭議提供清晰公允、可追溯的權責判定結論。在市場建構層面,實體公正的價值不止於個案定分止爭,更在於通過持續統一的裁判輸出明晰市場交易的實體權利邊界。它消弭制度套利與規則偏差引發的市場扭曲,引導市場主體依據法律規則而非人情關系作出經營決策,推動交易對價向實質公平回歸,引導市場資源向合規經營與價值創造方向集聚。通過規制虛假訴訟與濫用訴權行為、完善司法對仲裁程序監督機制雙重路徑,防止解紛程序本身異化為對經營活動的干擾,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筑牢法治根基。
解紛中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旨歸,是正義的真實兌現與糾紛的實質化解。其根本指向在於保障生效裁判確定的權益落地實現,推動法治權益從紙面裁判向現實權益轉化。近年來我國執行體制改革持續深化,網絡查控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執行聯動與限制高消費等機制不斷健全,生效裁判權益兌現率穩步提高。這種可落地、可驗証的正義保障,持續夯實市場主體對法治體系的穩定信賴。
與此同時,一站式多元解紛、在線訴訟、繁簡分流等改革不斷推進﹔商事仲裁特別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制度供給持續增強,仲裁裁決跨境承認與執行機制不斷完善﹔商事調解組織快速發展,商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逐步健全,調解、仲裁與訴訟之間的程序銜接日益順暢,權利救濟的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逐步降低。制度化、標准化的公正解紛體系,將脆弱的人際信賴升級為穩定長效的法治信賴,市場主體的信賴錨點從具體交易對象轉向可穩定預期的解紛規則體系本身。這一轉變正是商事交易得以大規模、跨地域展開的制度前提。
三
公正解紛的制度價值,構成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結構性動力。從文化基因審視,公正解紛深植於中華民族的法治傳統。中華法系歷來推崇“法不阿貴、繩不撓曲”的公正裁判理念,彰顯出對法律適用統一性與裁判公正性的恆久追求。“以和為貴”的解紛智慧在調解、和解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延續至今,形成訴訟與調解並行、裁判與協商互補的解紛傳統。中華法治文明對公正解紛的價值追求,為當代公正解紛制度建設提供了文化正當性與歷史連續性。
植根於傳統法治文化,我國在公正解紛機制建設上取得了矚目成就。以實質性化解糾紛為司法改革導向,以多元解紛為制度創新方向,以智慧法院與在線解紛為技術賦能路徑,中國已構建起獨具特色的公正解紛制度體系,形成訴訟與調解、仲裁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有機銜接的中國方案,在公正性、效率性與終局性的統一上展現出顯著制度優勢。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將“解決商業糾紛”作為考察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從制度規則供給、解紛公共服務、糾紛辦理質效等維度展開量化評價。我國在該指標上的持續改善,正是公正解紛制度建設的國際印証,說明中國涉外法治水平與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能力正在穩步提升,而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有序運行、涉外仲裁機構相關境外仲裁業務的有效開展,為中外當事人提供了更加多元便利的跨境解紛選擇,也在逐步扭轉我國當事人跨境爭議解決長期依賴境外仲裁地、適用域外規則的格局。公正解紛的中國實踐,不僅是對我國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更是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成就,體現了中國法治建設在解紛領域的制度自信與文明自覺。
總體來看,以公正解紛厚植法治根基、穩固長遠預期,既是推進商事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又是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堅實支撐。面向未來,進一步釋放公正解紛制度效能,需要在若干方向上持續努力。其一,深化繁簡分流與程序功能分層改革,推動解紛資源向涉企常見糾紛與中小微企業權益保障方面適度傾斜,降低權利救濟的成本。其二,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更好發揮商事仲裁、商事調解在專業性、保密性與跨境可執行性上的獨特優勢,形成訴訟與非訴訟方式相互銜接、彼此補充的解紛格局。其三,完善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在依法裁判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同時,主動回應平台經濟、數據權益、知識產權等新領域的解紛需求,通過成熟裁判規則的持續供給,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穩定的規則預期。
(作者:寇麗,系中國政法大學《政法論壇》副主編、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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