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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推進全球人工智能倫理治理

丁義浩

2026年10月20日08:35    來源:光明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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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思踐悟】

人工智能作為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戰略性技術,正全面重塑生產方式、社會交往和知識生產形態,並衍生出算法歧視、隱私侵害、責任失序、全球數字發展失衡等一系列倫理風險。“當技術挑戰倫理,治理如何跟上?”推進全球人工智能倫理治理,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向上向善”,以增進全人類共同福祉為根本目標,從技術普惠、精准治理、多元參與和全球共治四個方面協同推進,構建發展機會均等、權責邊界清晰、國際協同高效的治理秩序。

技術普惠:促進智能要素公平配置

技術普惠並非人工智能產品覆蓋范圍的簡單擴張,而是在智能化進程中維護發展權利和機會公平,實現不同主體獲取必要資源、共享創新紅利的實質公平。當前,算力、數據、基礎模型和高端人才加速向少數發達國家及頭部科技企業集聚,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中小企業、科研機構和發展中國家准入門檻,部分低收入群體、老年人和殘障人士等因接入條件與數字技能不足而被排除在智能化進程之外。智能資源配置的結構性失衡直接造成發展機會的不公,持續加劇並固化全球數字鴻溝。這就要求人工智能倫理治理回歸服務全人類共同利益的價值原點,通過制度設計重構智能要素分配格局,防止技術壟斷演變為對技術發展權、規則話語權的壟斷。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統籌推進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深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開放共享”。推進技術普惠,應擴大面向中小企業、科研機構和欠發達地區的公共算力、公共數據與基礎模型服務,搭建成本可控、配套完善、風險可防的普惠型智能公共服務體系。在守住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底線的前提下,完善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和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規則,建設開源生態和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系統性降低智能技術應用門檻。同步加強數字素養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推進適老化、無障礙設計,提升困難群體智能技術使用能力,推動技術普惠由形式上的接入轉化為實質性可持續公平發展。

精准治理:實施分類分級的動態規制

人工智能應用廣泛、迭代迅速,不同國家的制度體系、文化傳統、技術能力和發展階段均存在客觀差異,既不能以靜態、同質化規則覆蓋所有場景,也不能以國情差異為由突破基本倫理底線。要以尊重人的尊嚴、維護公平正義、保障安全可控等為共同原則,結合本國實際細化責任規范,按照風險程度匹配差異化監管,實現底線統一、尺度靈活的精准治理。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和管理機制”,“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監管制度”。推進精准治理,要把倫理審查約束前置嵌入研發設計、數據加工、模型訓練、產品部署、迭代更新全流程,形成風險識別、審查評估、糾偏處置和責任追溯的閉環治理鏈條。對於醫療、金融、教育、政務等高風險應用行業,實行嚴格市場准入、常態化運行監測、周期性倫理復核。對於風險等級較低的行業,運用模型評測、安全測試等動態校正治理規則。對數據流通實行分類分級授權管理,明確跨機構共享的范圍、程序和責任邊界,完善訪問權限管控、操作日志留痕與合規審計核查配套機制,暢通異議申訴和權益救濟渠道,跟隨風險變化梯度優化監管力度,為技術創新預留制度空間。

多元參與:推進政府、企業和公眾協同治理

人工智能倫理治理兼具公共價值屬性與專業技術屬性,風險傳導鏈條長、覆蓋環節多,單一治理主體無法實現全鏈條風險管控,政府、企業、社會公眾等共同構成人工智能倫理治理的主體。政府承擔制度供給、全域監管的公共職能,企業掌握核心技術、數據資源並主導產品落地,社會公眾既是智能技術權益享有者,又是倫理風險外部監督主體。三方應在風險研判、信息互通、責任落實等層面形成治理合力,推動抽象倫理准則轉化為可落地、可核查、可追責的實操規范。

政府是倫理治理的設計者與統籌監管主體,要立足公共利益開展前瞻性制度體系設計,清晰劃定智能技術安全與倫理紅線。開展跨部門監管協作、跨行業倫理研判,依據應用風險等級實施分級准入與周期性復核,依托產業扶持政策引導算力、數據資源向民生領域傾斜,矯正市場自發逐利帶來的倫理失衡。企業是研發應用的直接責任主體,要把倫理審查納入治理架構,開展覆蓋技術研發、落地應用全周期的倫理評估,規范留存技術運行記錄,客觀披露系統能力邊界與潛在倫理隱患,建立偏差整改、責任追溯機制。公眾監督是完善倫理治理不可或缺的一環,公眾參與不能局限於產品使用和事后投訴層面,要常態化開展人工智能倫理宣傳教育,暢通線上線下訴求反饋、權益申訴、社會監督渠道,吸納行業組織、各群體代表等參與治理規則論証和風險評估。政府與企業需針對公眾監督意見作出可核驗、可落地的整改反饋,推動群眾訴求深度融入治理決策流程,實現權責清晰、溝通順暢、監督閉環的協同治理。

全球共治:加強規則協調與跨境治理協作

全球共治旨在消解人工智能倫理風險跨境擴散與全球治理碎片化之間的結構性矛盾。技術跨境部署、數據跨境流通、智能服務跨境輸出,使得倫理風險突破單一國家管轄邊界,研發主體、運營平台分屬不同司法轄區,大幅提高跨境責任認定、聯合執法難度。加之各國價值取向、風險評判、權責認定和執法程序存在較大差異,極易形成監管真空與合規沖突。

當前,全球人工智能倫理規范高度依賴倡議、宣言等軟性治理文件,統一執行規范、跨境監管協作機制尚不健全,部分國家利用技術壟斷和單邊強制措施制造發展壁壘,惡意阻斷全球人工智能供應鏈。必須依托聯合國多邊治理框架,以聯合國為全球治理主渠道,搭建常態化協商議事機制,保障發展中國家平等參與全球倫理規則制定,通過技術培訓、治理工具共享、技術援助縮小各國監管能力差距。制度層面加強風險分類、評估程序和技術標准的對接與互認﹔執行層面完善跨境風險預警、証據協查、聯合處置程序,厘清跨境活動中的管轄邊界與責任分擔機制。全球共治並不意味著各國規則完全統一,而是在堅守倫理底線的基礎上求同存異,以多邊開放合作抵制技術封鎖、規則排他等單邊行為,共建公平包容、共商共享的全球人工智能倫理治理格局。

(作者:丁義浩,系東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責編:黃瑾、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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