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猛
2026年09月02日08:29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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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思踐悟】
跨行政區合作是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支撐,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全局中具有戰略地位。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構建跨行政區合作發展新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在202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進一步強調,“加強重點城市群協調聯動,深化跨行政區合作”。“十五五”規劃綱要圍繞“深化跨行政區合作,健全區域間規劃統籌、產業協作、利益共享等機制”作出具體安排。這一系列重要部署,為縱深推進跨行政區合作指明了方向。
跨行政區合作是統籌效率與公平、發展與協調的制度安排,其戰略意義體現在以下層面:一是跨行政區合作有利於促進要素流動與提升整體效率。要素流動的廣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交易成本,而行政壁壘人為抬高交易成本,使要素難以流向配置效率更高的空間。不僅如此,經濟體量較大的區域雖然要素集聚和輻射能力更強,但其輻射帶動效能的發揮同樣有賴於要素跨行政區的暢通流動,行政壁壘會抑制這種效能向周邊傳導。跨行政區合作通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統一市場規則,推動要素向高效率區域集聚並向周邊輻射,從而提升區域整體效率。二是跨行政區合作有利於釋放發展空間與形成區域合力。城市群和都市圈是集聚經濟和規模效應的主要載體,其跨行政區協調聯動程度直接決定整體效能的發揮。然而,空間碎片化通常會導致重復建設、資源分散,制約了這種效能的釋放。跨行政區合作通過統籌規劃、基礎設施、產業和生態布局,將行政邊界地帶轉化為協同發展地帶,把被行政壁壘抑制的發展潛能釋放出來,在保持各地積極性的同時形成整體合力。三是跨行政區合作有利於構建新發展格局與參與全球競合。新發展格局要求國內大循環暢通和區域間高效分工,參與國際競爭則需要整合區域優勢形成整體競爭力。在此過程中,沿海地區兼具內外聯通和拓展發展空間的功能,是構建新發展格局與參與全球競合的重要支撐。跨行政區合作通過強化城市群協調聯動和陸海統籌發展,將分散的區域優勢轉化為整體競爭優勢,支撐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
近年來,隨著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以及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推進,我國跨行政區合作已進入協同高效的新階段,但同時也面臨制度供給層面的制約。
從進展看,跨行政區合作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多層次合作格局加快構建。一是頂層設計與統籌機制逐步健全,中央區域協調發展領導小組設立,重大戰略統籌實施機制不斷完善,規劃銜接和協同立法開始起步。二是城市群都市圈載體功能持續增強,組團式網絡化城市體系加快構建,城市群內產業鏈協作不斷深化,都市圈同城化在交通聯通、產業配套、公共服務共享等方面取得務實進展。三是利益補償與生態共保機制初步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資源輸出地與輸入地利益調節等探索取得積極成效,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模式逐步推廣。四是省際交界地區和特殊類型地區合作實現突破,一批跨省合作平台和示范區加快建設,東西部協作和對口支援機制持續深化。
從短板看,規劃銜接、利益分享、要素配置、規則統一、生態補償、發展不平衡等方面的問題仍然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比如,跨區域重大項目和合作平台的功能定位不夠清晰、運行機制不夠健全、績效評估不夠完善,規劃統籌和項目協同存在一些短板﹔利益分配缺乏剛性規范,轉出地與承接地在稅收、用地、能耗、碳排放等指標上的分享機制不夠健全,制約產業有序轉移﹔建設用地指標配置與人口流動方向、產業布局需求不完全匹配,空間資源碎片化問題較為突出﹔區域間規則不統一,要素跨區域流動仍面臨一些制度障礙﹔流域上下游權責利關系尚未完全理順,生態補償標准、方式和資金保障有待進一步明晰,陸海統籌機制仍有待改進﹔特殊類型地區內生發展動力仍然存在一定不足,先發地區帶動后發地區的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等等。
破解這些問題,必須加快構建跨行政區合作發展新機制,從規劃、產業、用地、法治、流域、特殊類型地區等方面發力,以機制構建推動跨行政區合作向縱深發展。
強化規劃統籌和項目協同,破除行政壁壘。強化各類規劃在目標、指標、空間布局上的銜接協同,避免規劃“打架”。協同推進跨區域交通、水利、能源、算力等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建立項目協同推進和要素保障機制。明確跨區域合作平台的功能定位,健全運行機制,完善績效評估,防止“重形式、輕實效”“拉郎配”“面面俱到”等傾向。
完善產業轉移利益分享機制,激活內生動力。建立健全產業轉出地與承接地在稅收、用地、能耗、碳排放等指標上的利益分享機制,明確分享比例、期限和方式。豐富產業轉移對接平台,完善飛地園區等合作模式,引導重點產業向具備承接條件的地區有序轉移,讓轉出地與承接地在合作中形成穩定的利益共同體。
創新跨省建設用地統籌機制,優化空間資源配置。在完善跨行政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基礎上,支持城市群、都市圈范圍內規劃跨省統籌建設用地指標,建立與人口流動、產業布局相匹配的土地要素配置機制,破解“有項目無地、有地無項目”的矛盾。支持同城化地區在規劃管理、土地供應、不動產登記等方面率先突破,促進土地資源高效集約利用。
探索區域協同立法和規則統一,減少制度性障礙。針對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共同事項,探索相關行政區共同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統一市場准入、環保標准、執法尺度。建立協同立法的立項、起草、審議、備案、清理等銜接機制,推動形成協調一致的法治環境。將行之有效的合作經驗和政策上升為法規制度,為要素跨區域自由流動提供法治保障。
健全流域生態補償和陸海統籌機制,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明確流域上下游權責利關系,科學確定補償標准、方式和資金渠道,使保護者受益、受益者付費。探索排污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綠色產業合作等市場化、多元化補償方式,拓寬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推動流域上下游在生態保護、產業發展、文化旅游等方面協同聯動,因地制宜發展流域經濟,建立流域治理聯防聯控和信息共享機制。統籌陸海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加強主要海灣整體規劃,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深化特殊類型地區協作機制,增強“造血”功能。完善對口支援和東西部協作機制,強化資金、項目、人才、產業等全方位支援,加大對特殊困難地區傾斜支持力度。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等依托資源稟賦和區域戰略疊加優勢,主動融入跨行政區合作網絡。健全先發地區與后發地區之間的產業協作和利益聯結機制,變“輸血”為“造血”,增強特殊類型地區內生發展動力。
(作者:李 猛,系上海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委黨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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