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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治保障

丁庭威

2026年08月21日08:30    來源:光明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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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理論道】

區域協調發展不僅是空間布局和發展戰略層面的實踐議題,也是一項需要法治提供有力保障的重要治理命題。2026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將國家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進一步納入法治軌道。該法確立了“規范國家發展規劃的制定和保障國家發展規劃的實施,強化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完善宏觀經濟治理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立法目的,將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規劃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由此可見,經濟法治能夠通過確立權責邊界、規范利益調整、穩定制度預期,為區域間要素流動、產業協作、生態補償、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提供基礎性規則框架,進而將區域協調發展的政策意圖轉化為可執行、可監督、可追責的法律程序,為區域協調發展提供更加穩定、權威、可預期的制度支撐。

以規劃法治化夯實區域協調發展的制度基礎

規劃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也是引導資源配置、統籌重大戰略、凝聚社會共識的重要抓手。從“五年計劃”到“五年規劃”,從主體功能區制度到區域重大戰略,我國發展規劃體系不斷成熟完善,在穩定預期、優化布局、推動協調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國家發展規劃法的出台,是對國家宏觀治理經驗的法治升華,它將國家發展規劃的政治屬性、戰略屬性和法治屬性有機統一起來,也將規劃編制、實施、監督全過程納入更為規范的制度框架,為發展規劃從政策工具向治理制度轉型奠定了法律基礎。

放在經濟法體系中看,國家發展規劃法並非孤立存在的單行立法,而是經濟法治保障國家發展全局的重要制度安排。經濟法所面對的核心命題,涵蓋國家發展目標的實現、重大經濟關系的協調、市場運行秩序的維護以及社會整體利益的保障等。國家發展規劃法將國家總體發展目標、區域重大戰略、重大生產力布局和跨區域協調要求納入統一制度框架,體現的正是經濟法服務發展全局、統籌多元關系、保障戰略實施的重要功能。這表明,區域協調發展並不只是一般意義上的區域布局調整,而是在法治支撐下推動發展目標、資源配置和空間秩序相互銜接、協同發力的系統工程。

區域協調發展涉及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以及當前與長遠、效率與公平等多重復雜關系,必須依托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體系予以統籌協調。規劃一經依法形成,便不再停留於階段性的政策倡導層面,而成為具有穩定預期和規范約束效力的制度安排。更重要的是,規劃法治化所確立的規劃法定原則,為區域協調發展提供了總牽引和總遵循。無論是優化重大生產力布局,還是推動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區域重大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協同發力,歸根到底都要在依法規劃、依規實施、依序推進的軌道上展開。隻有將國家戰略意圖更好轉化為制度安排,才能把不同地區的比較優勢、資源稟賦和功能定位更好統籌起來,推動形成定位清晰、分工合理、優勢互補、聯動發展的區域發展格局。

還應看到,國家發展規劃法的出台,進一步彰顯了經濟法在區域協調發展中的基礎性制度功能。規劃法治化既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也是經濟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的重要方式。隨著區域協調發展不斷向縱深推進,迫切需要發揮經濟法體系在宏觀調控、市場規制、利益協調等方面的綜合制度效能,將發展要求、制度安排和治理需求更好貫通起來,使區域協調發展建立在更加穩固、更具連續性的制度基礎之上。

以經濟法的整體功能提升區域協調發展的治理效能

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既是發展命題,也是治理命題﹔既關乎資源配置,也關乎利益協調﹔既體現為空間布局優化,也體現為治理格局重構。經濟法的制度功能,正在於將戰略導向、制度安排和治理需求更好統一起來,將促進發展、規范秩序、協調利益有機結合起來,從而為區域協調發展提供更加系統、更具整體性的制度支撐。

首先,在統籌政府與市場關系中提升區域協調發展的資源配置效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但區域發展並不會在市場自發作用下自動趨於均衡。資本、技術、人才等要素通常更多流向基礎較好、回報率較高的地區,這有利於提升效率,卻也可能帶來區際差距擴大、公共服務失衡以及生態成本外溢等問題。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內在地要求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實現更高水平的結合。經濟法所強調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把效率與公平統一起來,把要素自由流動與區域整體利益協調起來,使不同區域在全國統一大市場中既能夠充分釋放發展活力,又能夠更好實現功能互補、協同共進。隻有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才能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維護區域發展公平,推動形成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發展格局。

其次,在統籌政府間關系中增強區域協調發展的協同性與執行力。中央強調全國一盤棋的整體思路,地方則更加關注本區域的經濟增長、就業和財政。相鄰地區在發展中既存在廣闊的合作空間,也存在現實的競爭壓力。若缺乏有效的統籌協調,地方間關系就可能停留於分散博弈狀態,甚至可能引發重復建設、產業趨同和資源錯配﹔若能夠在國家整體目標下實現利益共享、責任共擔、優勢互補,就可以將區域聯動真正轉化為發展合力。經濟法在這裡所發揮的制度功能,不僅在於調節具體利益關系,更在於通過規劃統領、財稅調節、金融調控、競爭政策等制度機制,將地方積極性更好統一到服務國家發展大局之中。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關鍵,就在於將中央部署、地方實踐和區域協同更好貫通起來,使國家戰略真正轉化為制度合力和發展合力,推動各地區在全國發展大局中找准定位、各展所長、相互促進。

最后,在統籌政策與法律關系中增強區域協調發展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區域協調發展具有鮮明的戰略性、整體性和長期性,既需要政策的靈活引導,也需要法治的穩定規范。政策體現方向、節奏和重點,法律強調規則、秩序和預期,二者隻有相互銜接、彼此支撐,才能使區域協調發展既具有改革創新的活力,又保持制度運行的穩定。經濟法的重要特點,就在於能夠將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經濟治理方式調整和法治建設要求更加緊密地聯系起來,使發展導向、制度約束和治理協同實現有機統一。國家發展規劃法的出台,進一步強化了國家發展規劃的制度權威,增強了區域協調發展的法治支撐。

區域協調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命題,也是推進經濟法治現代化的重要領域。隻有堅持以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為依托,以國家發展規劃法為牽引,以公平競爭法治和協同治理機制為支撐,在推進經濟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斷提升區域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協同性水平,才能更好將制度優勢轉化為區域發展優勢和治理優勢,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更為堅實的區域支撐。

(作者:丁庭威,系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責編:黃瑾、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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