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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態文明教育由理念走向規范提供法治支撐

徐琳瑜

2026年08月18日08:27    來源:光明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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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

自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到2026年8月15日第四個全國生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正式實施,歷經兩年,我國生態環境立法的體系化建設實現了從分散立法到系統集成的重要躍遷。作為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態環境”命名的法典,其實施不僅標志著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邁入系統化、體系化的新階段,也為生態文明教育由理念倡導走向制度規范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治支撐。

生態文明建設,既需要制度規范和法治保障,也離不開價值認同與行為自覺,生態文明教育正是連接兩者的重要環節。長期以來,生態文明教育在普及生態環境知識、培育綠色理念、引導綠色生活方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方面仍有深化的空間。生態環境法典的系統集成,為生態文明教育理念由理念倡導走向制度規范提供了新的契機。法治賦能並非簡單增加法律內容,而是通過法典化方式,系統整合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基本原則、治理要求和責任機制,並將其轉化為教育中的價值基礎、行為規范、主體責任和實踐依據,使生態文明建設的原則性要求進一步轉化為社會成員可理解、可遵循、能踐行的規則,推動生態文明教育實現價值引導與規范約束並重。

法治提供規則邊界,教育則幫助公眾理解規則背后的價值。法治賦能生態文明教育,正是要推動生態文明教育由以柔性倡導為主,向價值引導與規范約束相結合轉變,使一般性的環境知識教育進一步走向生態文明素養和法治素養的共同培育。從一條河流是否需要保護、一片濕地能否隨意侵佔,到一處生態空間究竟包含多大的價值,其背后的公共價值、權利義務和責任邊界在哪裡,法治教育使生態保護從知識認知進一步轉化為規則認同和行為自覺。

生態環境法典賦能生態文明教育,首先體現在教育內容的深化上。生態文明建設涉及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公共生活等多個領域,生態文明教育不能僅停留在碳排放、生物多樣性、垃圾分類等知識普及,而應進一步將生態環境的公共屬性、個人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權利與義務、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底線的關系、生態保護責任的形成等內容納入教育視野。通過將生態環境知識與法治規則、公共責任相貫通,生態文明教育所培養的便不只是知道如何環保的知識能力,更是理解公共利益、尊重規則邊界、主動承擔生態責任的綜合素養。

生態環境法典賦能生態文明教育,更重要的是推動生態文明教育從階段性活動走向常態化、規范化的實踐教育。過去,生態文明教育較多依賴學校、社會組織和相關部門主動推進,不同地區、不同主體之間也存在銜接不足、持續性不強等現實問題。生態環境法典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主體責任邊界和行為規范,為生態文明教育提供了更加穩定的制度依據,也為各地的教育實踐探索提供了新的支撐。

近年來,一些地方將生態文明教育融入地方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一些學校把綠色校園建設與課程教學、社會實踐相結合,還有一些地區依托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河湖治理和生態修復項目開展生態研學,打造“沒有圍牆的課堂”。將抽象的生態理念和法治規則置於真實治理場景之中,有助於公眾更加直觀地理解生態治理的運行邏輯、公共規則與個體責任,推動生態文明教育從知識傳遞進一步走向規則認知和責任養成。

立足生態環境法典實施的新起點,通過法治賦能,生態文明教育將進一步實現從傳統知識傳播向規則意識與責任素養綜合培育的深化轉變,並實現從階段性活動向常態化、規范化實踐拓展,從分散探索向更加規范、系統的教育協同邁進。法治規范並非生態文明教育的終點,而是推動生態文明理念由價值認同轉化為行為自覺的重要支撐。以良法促善治,以教育育未來,進一步凝聚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力量,為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更加堅實的思想基礎和行動支撐。

(作者:徐琳瑜,系北京師范大學環境學院教授)

(責編:黃瑾、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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