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07日08:27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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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探索區域協同立法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於文豪
區域協同立法產生於區域協調發展的歷史進程中,以跨行政區劃公共事務的治理為現實需要,以地方主動積極探索形成經驗為重要基礎,在達成充分共識之上,將有關理念和基本規則納入法律框架。地方人大之間的協同立法,主要做法是分別同時通過和實施相同內容的法規,可以概括為“事前溝通、共同起草、內容一致、各自審議、同時實施”。通過立法方式明確空間分工邏輯下的產權、合作、收益分配與糾紛解決等規則,是解決跨區域治理難題、推動區域高質量一體化發展,保障區域協作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作為一項法治創新,區域協同立法已取得豐富成果,對區域協調發展產生積極促進作用。“十五五”時期,需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推行地方立法的區域內橫向信息通報機制,設置專門的備案審查機制,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跨區域地方立法的統一指導﹔健全區域協同立法協商溝通機制,探索地方立法主體之間的直接溝通協調討論機制,提升區域協同立法的組織規范化水平﹔豐富區域協同立法的形式,可考慮設置“區域協同法規”或“區域協同規章”等獨立種類﹔強化區域協同立法的利益協調功能,建立跨地方的產業合作機制,從立法內容和機制上加強利益協調﹔拓展協同立法的重點領域與適用場景,推動城市之間就設施互用、產業互補、信息互通、人員互動等事項開展協同立法。(選自《國家治理》2026年第13期)
作者簡介
於文豪,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學、行政法學、立法學、紀檢監察學、基層法治、數字法治。發表論文《區域協調發展合作機制的內部規則》《區域協同治理的憲法路徑》等。
立法保障人工智能健康發展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黃锫
包容審慎監管立法,有助於實現人工智能發展與安全之間的平衡,促進其健康發展。包容審慎監管立法,由“包容性監管立法”和“審慎性監管立法”兩部分組成。包容性監管立法是指,在監管立法過程中,為人工智能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設定具有彈性的監管制度空間,避免嚴苛的監管成為阻礙人工智能發展的力量。可通過設定以“法定觀察期制度”為代表的彈性監管制度,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和產業的創新發展。審慎性監管立法是指在監管立法過程中,為防范人工智能技術和產業安全風險,構筑必要的制度防火牆,守住人工智能安全底線,避免不可控安全風險侵害各類主體合法權益。可通過設定以“監管沙盒制度”為代表的制度防火牆,防范人工智能技術和產業的安全風險。
“十五五”時期,需以包容審慎監管立法為重要抓手,系統總結先行先試實踐經驗,持續健全人工智能監管法治框架,推動我國人工智能技術與產業在安全可控、規范有序的軌道上提質增效、行穩致遠。(選自《國家治理》2026年第10期)
作者簡介
黃锫,同濟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教研部主任、博導,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會常務理事。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人工智能法學、數字法學。出版學術著作3部,參與撰寫學術著作、教材10余部。
強化藥品安全與藥物創新法治保障
——南開大學醫藥衛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宋華琳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問題為導向,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鼓勵藥物創新。《條例》呼應兒童、罕見病患者等特殊群體需求,建立兒童用藥品、罕見病治療用藥品市場獨佔期制度。以法治護航藥品說明書適老化改革,大字版或簡化版紙質說明書與完整版電子說明書的組合使用,將實現“簡版易讀,詳版可查”的雙軌並行,更好保障老年人了解藥品標簽、說明書內容的知情權。《條例》通過規定藥品加快上市注冊程序,完善藥物試驗數據保護制度,持續推進中藥傳承創新,從而聚法治之力,為我國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創新醫藥生態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引入倫理原則,踐行社會共治原則,強化與規范行政執法,建構起一張科學、嚴謹、細密的藥品法治網,推動藥品監管的科學化、法治化、國際化、現代化進程,促進藥品監管法律規范體系的迭代升級。《條例》的公布施行,將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提供指引,助力我國藥品法治事業更上層樓。(選自《國家治理》2026年第8期)
作者簡介
宋華琳,南開大學醫藥衛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行政法學、醫藥衛生法等。出版專著《藥品行政法專論》,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藥品安全監管的行政法研究”“合作規制的行政法研究”。
以立法護航數字金融行穩致遠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 尹振濤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金融改革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金融業綜合實力顯著增強。特別是數字金融作為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力量,在提升金融服務效率、拓寬服務覆蓋面、降低融資成本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已成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
隨著數字技術與金融業務的深度融合,金融活動的跨界性、隱蔽性、復雜性日益增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草案)》確立“全覆蓋監管”理念,與“實質重於形式”的穿透式監管原則,回應數字金融發展的時代需求,為行業的規范發展提供清晰的導航圖,意味著我國數字金融行業將告別“野蠻生長”,開啟在法治軌道上實現高質量發展、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的新范式。這不僅是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更是對致力於技術創新、服務實體經濟的數字金融企業的重大利好,為行業行穩致遠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石。(選自《國家治理》2026年第7期)
作者簡介
尹振濤,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博導。主要研究領域為金融監管、金融危機和金融史等。近年來,發表學術論文60余篇,發表理論及評論文章10余篇。出版《歷史演進、制度變遷與效率考量——中國証券市場的近代化之路》等學術專著5部。
“人工智能+”賦能司法工作
——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 陳志遠
當今,人類社會正經歷從工業文明向數字文明的跨越。以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新一代數字技術,不僅在重構物質生產方式和人類生活圖景,也深刻影響法治建設的各個方面。在全面依法治國與推進數字中國建設背景下,人工智能對司法工作的介入,並非局部調整與改良,而是從理念、技術到方法等各方面、全方位的深度影響,既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司法質效、增強司法公信,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撐,也帶來“算法黑箱”可能侵蝕正當程序、算法對司法情感的忽視、數據偏差可能引發算法偏見等深層挑戰。
人民法院必須立足新形勢、新任務,應對新挑戰、迎接新考驗,以開放姿態擁抱信息技術,將其轉化為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撐。需立足人工智能“輔助”定位,從推進數據匯集集約化、應用場景實戰化、人機協同科學化三方面發力,深化其在司法工作中的應用,不斷提高司法審判質量和效率,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選自《國家治理》2026年第6期)
作者簡介
陳志遠,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長期從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多次主持、參與中國法學會部級課題、社科基金課題研究。
(2026年8月7日推薦,閱讀全文可至人民論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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