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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婚姻家庭立法的傳統文化底蘊

曹思婕

2026年07月24日08:29    來源:光明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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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婚姻家庭立法始終構成推動中國社會持續發展、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支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社會治理正式步入法典化時代。其中,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獨立成編,並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實現有機融合,充分彰顯了婚姻家庭立法在體系結構上的相對獨立性、文化根基上的民族性、價值取向上的人本性以及制度演進上的連續性。

體系結構上的相對獨立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其內部關系的和諧穩定,不僅關乎個體福祉,更是國家與民族持續發展的牢固根基。

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盡管刑法相較民法高度發達,但婚姻家庭領域立法卻呈現相對成熟性。禮法結合、宗法倫理貫穿婚姻制度始終,使之成為古代法律中規范最為系統、內容最為豐富的組成部分之一。例如,早在西周時期,相關立法就規定了締結婚姻須具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條件,並履行“六禮”程序,呈現出重形式、重禮序的特征。再如,《唐律疏議·戶婚》載:“戶婚律者,漢相蕭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廄、興、戶三篇,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戶律。北齊以婚事附之,名為婚戶律。隋開皇以戶在婚前,改為戶婚律。”這清晰體現了雖在立法結構上呈現“禮法合一、民刑不分”,但婚姻制度卻保有其獨立法律規則,不附屬於戶籍、賦役。

在民法典總體架構中,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獨立成編,與物權、合同、人格權、繼承、侵權責任等編處於同等法律位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設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收養五章,全面規范婚姻家庭領域的核心法律關系。與古代制度相比,當代立法摒棄了“父母之命”等家族干預,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現代法治原則﹔同時,保留了重視家庭穩定、倡導和睦互愛的文化基因。如婚姻家庭編中專門設置倡導性條款,提倡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這既是對“修身齊家”等優秀傳統理念的制度回應,也體現了法律對婚姻家庭關系倫理屬性的充分尊重。可見,婚姻家庭編的相對獨立性,既有其調整對象特殊性的獨特屬性,亦有“家本位”等傳統法律文化及古代婚姻立法相對成熟的歷史支撐。

文化根基上的民族性

中華民族崇尚和平、注重禮儀、珍視家庭,這些深嵌於日常生活的文化基因,使得婚姻家庭立法必然貫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精神內核,呈現出鮮明的民族性。

從制度與文化的互動關系看,“孝悌”“忠信”“和睦”“仁愛”等中國傳統家庭倫理的核心范疇,並非停留於道德說教,而是通過長期歷史積澱,逐步融入國家治理與法律實踐之中。《唐律疏議》載“凡是同居之內,必有尊長”,即家長是家庭的代表,子孫必須服從家長的權威﹔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旨在嚴格維護家庭共同體。應當指出,這些制度設計在本質上服務於宗法等級秩序與家族本位邏輯,與現代法治追求的平等、人格獨立等價值存在根本差異。但也不可否認,這些規定凝結著對理想家庭關系的深層認知,即強調家庭成員間互助互愛、維護家庭共同體穩定延續、倡導尊長愛幼的倫理秩序。

在對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局限性予以反思批判的基礎上,當代立法摒棄了以家長權、夫權為核心的宗法等級內容,繼承並轉化了傳統家庭倫理中重視親情、倡導互助、追求和睦的合理內核,確立了男女平等、個體權利保障等現代法治原則。例如,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該條使尊老愛幼、平等友愛、和睦共處等中華優秀傳統美德獲得規范性的法律表達,成為司法實踐中解釋和適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內在價值基准,具有重要的價值宣示與法律解釋功能。更深層次地看,中華民族素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思想傳統,形成了愛家與愛國相統一的情感結構,也賦予婚姻家庭立法超越個體主義、承載社會團結功能的特殊使命。與西方個人本位立法模式不同,我國婚姻家庭立法在保護個體權利的同時,始終注重維護家庭整體的和諧穩定,體現了向上向善的立法追求與胸懷天下的家國情懷,而這正是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延續。

價值取向上的人本性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蘊含著豐富的人本思想,這一思想在法律領域亦有鮮明體現。例如,中國古代為政者重視保護“鰥寡孤獨”,通過禮法、政策實現“恤養”“敦倫”“守節”“優免賦稅”等﹔《大明律》規定,“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當然,傳統民本思想在根本上服務於君主統治,更多體現為統治策略,但這一思想所蘊含的對民眾福祉的關注、對民生疾苦的體察,為后世法律文化中的以人為本理念提供了深厚土壤。

新時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繼承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重民、愛民、保民的思想精華,並將其融入以權利為本位的現代法治框架之中。而這一過程的重要制度體現,便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全面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公正、平等、誠信、友善等價值,並非憑空而來,而彰顯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在當代中國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我們可以從收養制度的古今對比中體察這種制度變遷。收養在我國自古有之,古代收養以家族延續為本位,旨在確保血統繼承與家產傳承。唐代首次將收養入律,對收養關系作出嚴格規定,強調必須合乎宗法倫理。如唐《戶令》有“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異姓收養受到限制。現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收養單列成章,以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為基本原則,並據此設計收養人條件、被收養人范圍、收養程序及解除收養等制度。與古代以家族利益為核心不同,當代收養立法旨在為孤兒、棄嬰及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提供穩定的家庭環境,這一從“家族本位”向“兒童本位”的價值躍遷,體現了傳統民本思想經過創造性轉化,升華為以個人權利保障為核心的法治理念。

制度演進上的連續性

家文化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核心組成部分,其內涵不僅包含立德修身、勤儉持家、仁愛濟眾等個人與家庭層面的道德要求,更延伸至家國天下、赤誠報國的社會理想。儒家所倡導的“孝、悌、忠、信、禮、義、廉、恥”八德,構成了傳統家庭倫理的基本框架。這些綿延數千年的文化資源,經歷了創造性轉化,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呈現出鮮明的歷史連續性與時代適應性。

例如,傳統家庭倫理的現代法律重構。傳統“孝悌”觀念強調子女對父母的順從與敬養,具有單向性、身份依附性特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其轉化為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同時規定兄弟姐妹間在特定條件下的扶養義務。這一轉化,將傳統倫理中等級化的“孝道”,改造為現代法律中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反映了從等級倫理向平等法治的制度演進。

再如,“貴和尚中”傳統的制度性落實。《中庸》曰:“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追求和諧、避免極端、注重調和的思維方式,深刻影響了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價值取向。古代社會通過禮法調處、宗族調解等方式維持家庭和睦,但往往以壓制個體權利為代價。現代立法則在揚棄的基礎上進行了創新:一方面,如前所述,民法典通過第1043條的倡導性規定,將傳統“貴和尚中”理念轉化為具體法律指引﹔另一方面,這一理念也貫穿婚姻家庭糾紛的解決機制之中,如調解優先、注重修復家庭關系等制度設計,區別於西方純粹的對抗性司法模式,既保留傳統和諧精神,又賦予其現代程序保障。

由此可見,婚姻家庭編在制度演進上展現出鮮明的連續性,其既非對傳統的簡單因襲,亦非對西方的盲目移植,而是根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深厚土壤,形成了既具歷史根基又富時代精神的法律制度。這種根脈不斷、守正出新的連續性,鑄就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深沉而堅定的自信之源。

(作者:曹思婕,系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

(責編:劉圓圓、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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