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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典統籌推進生態環境系統治理

黃昭 李愛年

2026年07月16日08:26    來源:光明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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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論壇】

生態環境法典是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態環境”命名的法典,法典將於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由此進入全新發展階段。

編纂實施生態環境法典,是新時代生態文明法治建設具有裡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長期以來,我國生態環境領域立法呈分散化、碎片化模式,依附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傳統大部門法之中,以其調整的對象及方法進行分類和歸納。這不可避免地存在法理闡釋的導向偏差與適用過程中的邏輯矛盾,同時在出現新型環境問題和特定領域的問題時,就需要通過單行法來彌補解決,如此更會加重這種問題循環。因此,生態環境法典的主要目標,是以系統法治思維重塑現代化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破解長期存在的立法碎片化、執法分散化、跨領域協同機制薄弱、保護發展失衡等深層次治理難題。

生態環境法典從編纂到落地的過程中,無不體現其統籌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全局的最高站位與規范協同功能。主旨在將原本分屬不同部門、不同領域、不同形制的法律,整合成統一理念、統一價值、邏輯嚴密且彼此協同共治的新系統,實現治理邏輯從分要素、分環節、分部門的碎片化管理,向全過程、全地域、全要素系統治理的轉變。我們需要以系統思維理解該法典的體系結構、功能定位和適用理念,依托法典統籌發力,提升生態環境系統共治效能。

統籌立法與政策設計,使孤立法律個體向有機法律體系融合。生態環境法典通過總則構建了統一基礎規則,實現底層邏輯的一體整合,將堅持黨的領導、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等新時代生態文明法治建設中的法治成果與政策實踐統籌法定化,統一確立了基礎性通用制度,打破以往單行法各自設定基本原則、重復創設基礎制度的弊端,從根源上消除了制度沖突與規則矛盾,形成生態環境領域的有機法律體系,為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提供了制度基石。

統籌行政與司法保障,由部門分散履職向高效機制協同配合。生態環境法典通過吸收我國生態環境治理的先進經驗,將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河湖長制、林長制、田長制等行政實踐總結升華,進一步厘清了行政部門的職能權責,提升各級黨政機關推進生態環境協同治理的思想認識與政治站位。生態環境法典明文要求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將環境司法改革的成果以法典形式鞏固明確,為統籌構建協同機制提供了科學規劃。這解決了以往的治理實踐中,保護生態環境主要依靠行政規制產生的各種問題。

統籌治理與發展,由末端防治保護向長遠擴綠降碳推進。生態環境法典開創性將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將治理邏輯從“事后防治污染”前置為“源頭預防、過程管控、全端治理、綠色轉型、價值實現”全鏈條布局,形成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的協同治理框架,促使部分地區的末端治理思維轉向共同管理、全程控制。真正實現在“治理中發展,在發展中治理”的並重模式,為統籌“雙碳”目標、循環經濟、能源轉型的和諧未來提供了長遠方向。

立足生態環境法典即將全面實施的新起點,必須始終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根本遵循,牢固樹立系統思維和統籌理念,用法典統籌立法政策體系,推動制度從孤立走向有機整體﹔用法典統籌行政司法保障,推動履職從各自為政走向高效協同﹔用法典統籌生態治理與綠色發展,推動工作從單一防治走向“降碳、減污、擴綠、增長”。通過多維度統籌、全方位協同、一體化發力,持續完善系統共治的格局,不斷提升生態環境系統共治整體效能,以良法善治守護綠水青山、賦能美麗中國建設,全面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

(作者:黃昭、李愛年,分別系湖南師范大學生態環境保護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編:黃瑾、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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