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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復需厘清幾個認識誤區

劉方

2026年04月22日08:42    來源:學習時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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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完善信用修復后的評價更新調整機制。最短公示期滿后,企業可以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包括行政處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異常名錄等在內的失信信息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實施信用修復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信用修復為失信主體提供了重回正軌的路徑,有助於穩定市場、保障就業。信用修復最直接的意義是給予經營主體一個知錯能改的機會。失信會帶來聯合懲戒,如果沒有修復機制,失信者容易陷入“破罐子破摔”的惡性循環。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讓失信人看到“只要積極履約就能恢復正常生活與經營”,從而變逃避為主動履約。另一方面,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而言,信用修復是信用體系的“安全閥”。信用修復的前提是確保信用記錄是動態更新的,它既懲戒了失信行為,貫徹了“過罰相當”的原則,又鼓勵了主動糾錯,體現了制度的包容性。值得注意的是,信用修復的意義遠不止“刪除一條不良記錄”,它把信用管理從單純的懲罰轉變為懲戒與激勵並重,讓誠實守信從一種外在的強制,逐漸內化為經營主體的主動選擇。

實踐中,社會對信用修復存在幾類常見誤區,如“修復就是刪除記錄,等於沒發生過”。事實上,真正的信用修復從不刪除歷史事實,而是將記錄狀態從“失信未修復”更新為“失信已修復”。金融機構、合作方查詢時仍能看到失信歷史,但同時也能看到“該主體已履行義務、完成整改”的修復信息。又如,“修復是給失信者開后門,會削弱懲戒威懾”。恰恰相反,修復機制增強了懲戒的效能。沒有修復的制度是“一錘子買賣”,而有修復的制度,讓懲戒與激勵形成合力。懲戒讓人不敢失信,修復讓人願意改正。二者不是對立關系,而是完整治理鏈條上相互配合的兩個環節。再如,“任何失信行為都可以申請修復”。現實中,修復通道一般是有門檻的。嚴重失信行為,如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領域的違法行為,往往設有更長的懲戒期,甚至被限制修復。還有誤區為,“花錢找中介就能快速洗白”。這是當前最常見的欺詐套路。真正的信用修復不收費、無中介、有程序。任何聲稱“內部渠道”“專業洗白”“快速刪除記錄”的中介服務,要麼是詐騙,要麼是通過偽造材料、惡意申訴等違規手段操作。后者一旦被查實,不僅修復無效,當事人還可能因偽造材料面臨更為嚴重的法律后果。

信用修復絕不是對失信行為的簡單“洗白”,需要依靠嚴格和規范的程序開啟。首先,失信行為已經糾正是信用修復的基礎。經營主體必須先糾正失信行為、履行完相應義務、消除不良影響,這些條件確保了隻有“真誠改正”的主體才能進入修復通道。對存在主觀故意、性質惡劣的嚴重失信行為,修復條件更為嚴格,甚至無法修復。以食品企業為例,修復條件更加嚴格,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為1年。企業需要先完成整改、履行義務,才能申請修復。如果企業弄虛作假,不僅修復結果會被撤銷,其失信信息將被重新公示,並且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修復。

其次,修復有規范的程序要求。申請行為達到最短公示期后,企業須主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出申請,否則相關信息將繼續公示至最長公示期滿。信用修復后,相關信息也並非“人間蒸發”,仍可通過法定流程查詢,即歷史事實仍可追溯查詢。“信用中國”網站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及時推送給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辦理。

再次,修復有明確的主體分工。信用修復只能由失信主體本人通過法定渠道申請,不存在“中介代辦”“內部操作”。信用修復是政府向經營主體提供的公共服務,從不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費用。任何聲稱“花錢就能洗白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其行為本質是欺詐。

最后,修復有差異化的類型區分。違法失信信息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復條件。輕微失信信息,如簡易程序處罰、警告、通報批評、較小數額罰款等,原則上不予公示。若確需公示,最長不超過3個月。一般失信信息,如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非法財物等,公示期限為3個月至1年。嚴重失信信息,如巨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或關閉、吊銷許可証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屢禁不止”等,公示期限為1年至3年,修復條件為公示期滿1年,且已糾正行為、履行義務。

下一步,需要認真落實《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一是各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據《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盡快制定本領域“輕微、一般、嚴重”三類失信行為的具體認定清單。重點明確“較小數額罰款”與“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金額界限,避免基層執行時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二是強化“一網通辦”,提升修復服務效能。嚴格落實“信用中國”網站作為修復申請唯一窗口的規定。各地各部門不得再要求企業在不同系統間重復填報,實現“一次申請、全程追蹤”。打破信息壁壘,實現“一次修復、徹底修復”。三是厘清修復邊界。對於打著“信用修復”旗號、實則提供“洗白”“刪記錄”等非法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由市場監管、公安、網信等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整治。四是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理性認知。社會公眾對信用修復的誤解,很大程度上源於信息不對稱。探索通過政府網站、媒體、社區宣傳等渠道,系統介紹信用修復的條件、程序、效力及邊界,既讓失信主體知道“有出路可走”,也讓社會公眾厘清認識誤區,從而減少不必要的誤解和擔憂。

(作者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與價格研究所研究員)

(責編:代曉靈、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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