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藝 王勇
2025年12月20日08:21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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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場】
人工智能、信息技術在國家和社會治理領域的應用,深刻地改變了傳統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從數據採集、電子布防到智慧決策等,技術在社會治理中的廣泛應用,完成了從工具性支持到系統性嵌入的轉變,技術治理不斷驅動治理創新、重塑治理格局。在為人們提供諸多便利、為治理提升顯著效能的同時,諸如信息安全、隱私外泄、數字鴻溝甚至主體異化等問題,也引發了人們對技術治理的重新審視。
堅持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
技術是人類為滿足自身需要而創造的理性工具,技術應用於公共治理領域的最終目標是改善人類生活。技術從開發到應用的整個鏈條中本應貫穿著人本主義的價值理念。但是,隨著人工智能的高速發展,已經出現過度依賴技術導致主體異化的現象。例如,技術貧民與新型權力壟斷、算法剝奪人的自主性。為了防止技術消弭人的個性,吞噬人的能動性,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讓技術創新真正服務於人的全面發展。
這要求在技術的設計、開發和應用中應優先考慮人的因素和價值導向。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是技術治理的終極價值。
一方面,聚焦醫療、教育、就業等民生關切領域,發揮工具理性向導作用,填補傳統行政治理的治理縫隙,優化資源配置,提升治理效率﹔另一方面,將道德、責任要求轉化為代碼層面的約束,並加快技術治理評估的體系化建設。我國在2019年發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則——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要求將負責任創新評估作為技術研發的前置條件,2021年發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強調在數據採集和算法開發中加強風險管控審查,2023年發布的《人工智能安全標准化白皮書(2023版)》為AI安全設立了標准的體系框架。今后還應進一步全面推進數據採集中的知情同意、匿名化處理等,加快建立包含隱私保護、機會平等、責任追溯的技術治理評估體系。
構建“事前預防—事中糾偏—事后補償”的治理體系
在國家立法層面,2017年實施的網絡安全法、2021年實施的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網絡與數據安全領域的基本立法,為高新技術的應用提供了基礎的安全框架與規范指南。近年來,行業相關法規政策性文件也相繼出台,進一步規范了相應行業的技術開發與應用。但是頻發的算法歧視、數據壟斷、隱私侵害等,暴露出現有法律法規無法覆蓋日益多元的技術濫用風險的問題,亟待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執法力度。
法律能為技術治理提供穩定的規范框架、平衡創新與風險、促進社會公平。應構建“事前預防—事中糾偏—事后補償”覆蓋技術治理全鏈條的依法治理體系,加快出台全面細致的法律法規,完善技術治理的制度框架。在已有基本立法和政策的基礎上,明確數據採集、存儲、使用等各環節的規范,限定算法的定義、范圍和應用場景,界定技術開發者、使用者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加快完善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高新技術的數據安全法律依據。
此外,設立由法律專家、技術工程師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構建司法部門與網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協同監管機制,加強監督與執法力度,確保法律法規有效落地。
還應預設救濟途徑,制定以司法救濟為主體的多元協同救濟網絡,可以包括政府主導、平台擔責、社會參與的協同模式,加強公共利益的保護力度,以確保危機發生后能夠及時准確追責並提供救濟。
為技術治理提供彈性制度框架
技術治理正在重塑治理格局。在實踐中,“唯技術論”的傾向時有出現,將技術水平作為衡量治理水平的核心標准,容易導致忽視實際治理效果。同時,技術追求效率至上,如果缺乏有效治理的價值導向,可能導致工具理性凌駕於社會價值理性之上。應認識到,技術治理的正確發展方向應服務於有效治理。
要確保技術治理回應社會價值需求,應用於公共治理領域的技術要從設計階段明確社會的價值標准,將社會價值嵌入設計范式,構建動態適應的供給機制,實現技術治理自動對社會價值的動態校准。
同時,將社會需求不斷轉化為優化參數,實現社會需求驅動技術創新、技術賦能社會價值的良性循環體系。建立“技術—社會”的協同演進機制,使技術創新催生規范迭代,社會規范變遷驅動技術轉向,是實現技術與社會規范共同進化的關鍵。
此外,要增強制度、法律對技術創新的動態適配性,為技術治理提供彈性制度框架,還要激活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基因,並重塑數字文明時代的文化認同,培養技術倫理自覺,為社會規范數字化轉型提供技術驅動力。
(作者:隋藝 王勇,分別系大連海事大學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研究員、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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