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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仲裁機制 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張春良 鄧君鑒

2025年06月21日08:2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完善仲裁機制 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資政場】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機制,是我國吸引外資、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和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過去十年,中國仲裁案件數量增長迅速,中國仲裁的國際影響力、競爭力持續提升。今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中國營商環境發展報告(2025)》中,將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為提信心、穩預期、促發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自由、可靠和便利化的仲裁制度已經成為優化營商環境的必備要素。近年來,為切實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發揮仲裁服務營商環境的作用,我國仲裁法修訂、國際商事仲裁中心試點建設、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培育穩步推進。與此同時,優化營商環境尤其需要切換制度供給者的視角和立場,面向商業主體,切實供給高質量的仲裁服務。

充分釋放仲裁制度優勢,拓展當事人解決糾紛的自由度

自治性與契約性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其貫徹程度也是衡量一國仲裁制度優劣的尺度。仲裁法對當事人自由度的貫徹,直接影響營商主體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意願。以1994年仲裁法頒布為起點,我國逐步構建與國際接軌的現代仲裁體系,但現行仲裁機制在具體規則的完善方面,仍有深度擴展當事人自由度的空間。

一是適度放寬可仲裁事項的限制。可仲裁性是立法對可納入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范圍的邊界劃定。現行仲裁實踐對投資仲裁、証券爭議、部分知識產權和行政協議等糾紛類型能否進行仲裁存有爭議,不能很好滿足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與商事主體對投資糾紛多元化解的需求。為進一步拓展商業主體將商業糾紛提交仲裁的選擇空間,相關立法可考慮進一步擴展可仲裁范圍。

二是按“有利於有效原則”積極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現行仲裁機制對仲裁協議的效力要件規定較為嚴苛,且未回應電子金融等新業態下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新問題。可擴展“有利於有效原則”的認定規則,確保最大程度支持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充分滿足商事主體的仲裁意願。

三是放寬對仲裁員的選任范圍。當事人可自行選任仲裁員是仲裁的獨特制度優勢。目前,我國立法與實踐中對仲裁員的資格條件要求較嚴,不利於滿足商事主體對自主選擇仲裁員的期待。鑒於包括國際商會仲裁院等在內的國際知名仲裁機構均採取了仲裁員的推薦名冊制,建議一方面可附條件放開仲裁員選任的資格限制,明確仲裁員名冊為“推薦”名冊﹔另一方面強化仲裁員披露和回避制度,保障當事人對候選仲裁員有更好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主動對接國際仲裁主流,強化當事人權益保障的可靠性

當事人選擇仲裁是基於其可靠性,而可靠性源於仲裁的公信力。境內外當事人願意選擇該國作為仲裁地並願適用該國仲裁法,是一國仲裁制度具有公信力的重要表現。為提高境內外當事人對我國仲裁的認可度,應進一步吸納國際通行仲裁規范與理念,借鑒國際先進仲裁經驗,增強我國仲裁機制的國際競爭力。

一是合理規范行政行為,依法保障仲裁的自立地位。2019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明確保障仲裁機構依法獨立開展工作。近年來,深圳、上海、北京等地仲裁機構紛紛開展“去行政化”改革,建立法人治理模式,極大提高了我國仲裁的公信力,提升了我國仲裁機制對境內外商事主體的吸引力。為進一步提高當事人對我國仲裁機制的認同,應合理規范相關行政行為,依法保障仲裁的自立地位。

二是對標高標准國際仲裁規范,完善仲裁裁決撤銷依據。從實現糾紛的高效、穩定解決與提高仲裁可靠性的角度出發,首先,實現國內仲裁裁決中涉外和非涉外兩類裁決在撤裁依據上的統一,確立司法對仲裁裁決僅保留形式審查附加公共秩序審查的原則﹔其次,以國際社會形成共識的仲裁類公約所確立的司法審查依據為參考,完善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提升當事人對我國仲裁機制的認同。

回應仲裁發展的新趨勢,提升當事人程序參與的便利性

程序參與的便利性是仲裁區別於訴訟的獨有價值,是商事主體選擇仲裁機制的重要動力。我國仲裁機制應反映國際商事主體對提升仲裁效益的現實需求與數字化趨勢,提升當事人程序參與的便利性。

一是結合我國仲裁實際,對仲裁便利化的國際經驗進行揚棄。為保持仲裁制度的高效性與便利化,擴大仲裁在多元糾紛解決制度中的優勢,逐步強化程序效率。首先,可適度強化關聯仲裁程序的合並,原則上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在當事人不反對情形下,附條件實現同類型爭議的合並仲裁﹔其次,考慮增設快速仲裁程序,在現有簡易仲裁程序的基礎上,為當事人供給更為靈活、彈性和精簡的仲裁程序。

二是順應數字技術治理趨勢,細化數字仲裁規定。數字化賦能是實現仲裁提質增效的發展方向。可進一步完善在線庭審機制,探索裁決在線簽署、電子証據、電子送達、臨時措施線上對接等規則,完善仲裁數據的跨境流動、監管與保護,支持人工智能參與仲裁等。通過構建支持仲裁的數字底座,便利當事人線上出庭、參與訴答,更方便快捷地獲得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務,讓仲裁成為當事人在商事活動中權益保障的最優解。

(作者:張春良 鄧君鑒,分別系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助理研究員)

(責編:黃瑾、唐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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