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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型開放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楊繼軍

2025年02月18日08:2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以制度型開放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學思踐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積極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主動融入全球價值鏈分工體系,在國際競爭與合作中促進本國經濟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傳統的貿易投資自由化主要針對商品和要素的跨境流動,隨著全球關稅的逐步削減,“邊境開放”問題已經基本得到解決。邁入高水平對外開放新階段后,開放的重心轉向“境內開放”,強調在產權保護、政府採購、產業補貼等領域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等制度型開放轉變”。相較於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制度型開放強調主動對接國際高標准經貿規則,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准的相通相容。

制度型開放的主要內容

規則開放。規則意指通行的國際經貿規則,包括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區域貿易協定規則,其中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涉及的議題涵蓋制造業關稅、政府採購、反傾銷反補貼、貿易便利化等,區域貿易協定規則涉及的議題中還包括競爭政策、數據保護、創新政策、監管合作、勞動力市場規制等內容。規則開放既包括遵守現有國際經貿規則,也包括參與全球治理、共建國際經貿新規則。規則開放是制度型開放的基礎,為制度型開放提供基本行為准則。

規制開放。規制是指政府針對特定行業和領域實施的規范和控制,涉及政府對涉外經濟活動的約束。規制開放著力於明晰政府邊界,減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預,其最終指向是各國監管規則的協調和一致,降低合規成本,提升國際經濟活動效率。近年來,中國在金融業領域取消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在制造業領域負面清單中刪除了針對“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的限制措施,實現了制造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措施“清零”,這些都是規制開放的鮮明體現。

管理開放。管理開放主要針對政府管理模式,其核心是簡政放權,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比如,加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創新海關綜合監管模式、實施“証照分離”等商事制度改革,都是政府優化管理模式,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體現,是管理開放的重要內容。

標准開放。標准是就商品生產而提供的規則、指南,包括環境標准、勞工標准、數字領域標准等。標准可以規范企業行為,確保企業按照合格流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為提高產品質量以及服務水平提供了可能。目前國際通行的標准主要由國際標准化組織(ISO)等制定﹔在國際標准下,各國或區域也有自己的標准,如歐盟標准(CE)、中國國家標准(GB)、日本工業標准(JIS)等。標准開放為管理提供了更具體的衡量尺度,有助於降低合規成本,提升在國際貿易體系中的適配性。

我國推進制度型開放的挑戰與應對之策

制度型開放既是我國緊扣高水平對外開放最新實踐,把握開放最新特點的現實需要,也是順應國際經濟發展新趨勢,應對國際挑戰的必然選擇。當前,國際經貿規則領域的角逐愈演愈烈,西方發達國家主導著國際經貿規則的重構。21世紀以來,發展中國家和新興經濟體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力逐年上升,亞太經合組織、金磚國家等平台作用不斷增強,為國際經貿規則的重構注入了“發展成分”。但與此同時,發達國家正加緊控制和爭奪國際經貿規則主導權,推動形成有利於維護其利益的新一代國際貿易規則。在此背景下,推進制度型開放,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需要從多維度著力。

廣泛吸收有益經驗,建立同國際通行規則銜接的制度機制。例如,對照《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累積原產地規則”,推出“原產地聲明”“背對背原產地証明”等便利導向的制度,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建立與國際高標准經貿規則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推動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后監管﹔對標《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高標准經貿規則要求,不斷放寬數字領域市場准入,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推動數字貿易領域的制度型開放。主動與全球通行規則相對接,吸收國際反壟斷法的廣泛共識,推動產業政策從選擇性轉向功能性、從傾斜性轉向競爭性,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對於尚未形成統一國際規則的新領域,開展先行先試,推出中國方案,掌握國際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制度型開放既包括全面對接高標准國際經貿規則,即“制度學習”,也包括主動參與全球治理,向國際上提供制度方案,即“制度創新”。可以考慮依托“一帶一路”倡議,打造開放包容的共同發展平台,針對數字貿易規則和綠色貿易規則中的重要議題,選擇比較優勢明顯的規則領域,貢獻中國智慧,擴大中國在國際經貿規則方面的影響力。

加強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集成創新建設,開展經貿規則試點,為深入推進制度型開放探索實踐路徑。高標准貿易規則是在現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基礎上的“深層規則”,具有涉及面廣、復雜程度高等特點,應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先行先試”做好對標高標准貿易規則的壓力測試,確定好優先序,聚焦貿易監管、金融開放、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制度改革與監管創新,形成一批引領性制度創新成果,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統籌推進制度型開放與深層次改革,實現兩者良性互動。一方面,以制度型開放為深層次改革提供內容和動力,制度型開放側重“邊境后”規則,其內容本身就是深層次改革的內在要求,是“邊境開放”向“境內開放”的拓展和延伸﹔另一方面,以深層次改革為制度型開放提供制度保障,通過開展系統集成、重點突出的深層次改革,建設順應高標准國際經貿規則的開放型經濟體制,為制度型開放鋪路。

(作者:楊繼軍,系南京財經大學財政與稅務學院院長)

(責編:黃瑾、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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