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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確把握“涉外法治”的概念內涵

霍政欣

2025年01月24日08:46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准確把握“涉外法治”的概念內涵

   【構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凸顯了涉外法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對中國式現代化的保障作用。當前,法學界對涉外法治已展開較多討論,主要聚焦涉外法治的重大意義以及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政策性解讀,但對涉外法治的概念、特點及其屬性展開的基礎性研究、學理化闡釋相對不足,這不僅導致涉外法治概念常被不准確地使用,如與國內法治相隔絕、與國際法治畫等號,還會制約涉外法治對中國法學理論創新發展和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發揮應有的支撐作用。鑒於此,本文試圖在理論上闡明涉外法治的內涵外延,厘定其科學內涵和實踐要求。

  涉外法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標識性概念

   原理性理論成果往往以標識性概念的形式出現。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提出了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一系列具有原創性、標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形成了習近平法治思想,涉外法治是其中極具顯示度的標識性概念。

   當前,法治已經被廣泛接受為國家治理與全球治理共同的理念、原則和戰略﹔與此同時,當前國際力量對比深刻調整,國際格局在震蕩中重構,既有世界秩序的治理機制缺陷日益顯露。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相互交織的時代背景下,黨中央把握戰略主動,准確識變、科學應變、主動求變,提出“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大命題,強調加快涉外法治體系建設。可見,涉外法治是在我國發展進入新階段、面臨新環境的時空坐標下進行的概念闡揚和體系構建。

   具體而言,涉外法治是指我國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公權力機關以及自然人、法人等私主體依法處理涉及外國與國際事務的規則和制度體系。從內涵上看,涉外法治既包括中國法治體系中涉及外國與國際因素的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組成要素﹔也包括中國通過國際立法、執法與司法合作等途徑參與國際法治建設的部分,是中國經由法治方式完善全球治理的主要手段。從目的上看,涉外法治旨在有效融通中國國家治理與全球治理,既是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也是中國以負責任大國身份參加國際法治建設、推動國際關系法治化,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題中應有之義。

   質言之,涉外法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標識性概念。它是新時代中國法治的向外延伸,亦為國際法治面向新時代中國的鏡像投射﹔中國涉外法治的建設進程,就是新時代中國法治與國際法治之間對向交流的過程,是兩者之間互動互通的過程。因此,涉外法治概念在理論上突破了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的二元論格局,在實踐上搭建了新時代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促進國際法治進步的橋梁,為以中國式現代化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了有力理論支撐和制度保障。

  涉外法治概念具有鮮明的主體性、原創性和體系性

   涉外法治是新時代中國在法治實踐探索中生成、理論創新中升華的原理性成果,是融民族性與國際性於一體的標識性概念,具有鮮明的主體性、原創性和體系性。

   涉外法治是一個主體性概念。在西方法學知識體系下,法治被截然分為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兩個層級,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治理體系。涉外法治概念超越這種二元論思維,以新時代中國為概念生成的立足點和著眼點,旨在提出促進國際良法善治的中國方案,具有鮮明的自主意識。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顯著提升,中華民族邁向偉大復興的步伐不可阻擋,但保護主義、單邊主義、霸凌行徑也在逆流而動,在擾亂國際秩序的同時威脅我國權益。在此背景下,中國提出涉外法治概念,強調加快涉外法治建設,是以新時代中國所處的發展階段、現實需要和實際能力為出發點和著眼點展開的概念構建和立場宣示,向世界表明中國堅定以法治方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定以法治手段推進構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國際秩序。

   涉外法治是一個原創性概念。由於在孕育基礎、生成路徑、權力構架、調整對象和價值追求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中國與西方國家對待世界秩序存在明顯的觀念差異。在數百年來的殖民擴張和全球競爭中,西方國家的國際觀以信奉實力政治為核心特質,習慣於“從實力地位出發”處理國際關系和構建國際秩序。近代以來,西方的崛起使得這種國際觀成為唯一的世界秩序來源,這導致在“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中,“規則”由霸權國家制定,“秩序”卻讓其他國家遵守。這種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當前全球治理失靈的根源。涉外法治概念並非意在顛覆現有國際秩序,而是植根於以天下一家、協和萬邦為核心特質的中華傳統世界秩序觀,並在系統總結新時代中國法治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國際治理赤字和完善全球治理體系的新主張、新理論。

   涉外法治是一個系統性概念。從體系上看,涉外法治包括新時代中國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務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就涉外立法而言,涉外因素已浸入新時代中國立法的各層次、各部門和各領域:從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到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各個法律部門,都有處理涉外事務的制度規則。具體而言,中國現行有效的305部法律中,有54部專門涉外法律,150余部含有涉外條款﹔593部行政法規中,有近90部專門涉外行政法規﹔1萬9千余部地方性法規中,也有大量專門涉外法規和涉外條款。就涉外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人才培養而言,其本質是通過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人才培養等各個環節,將涉外法律法規全面落到實處,從而實現運用法治方式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目標。進言之,由於新時代中國立法的各層次、各部門和各領域均含有涉外因素,這必然導致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人才培養也不可避免地含有涉外因素。因此,涉外法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調整涉外事務的子系統,融合法治運行各個環節,具有鮮明的系統性。

   當前,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制度、規則、法律之爭,涉外法治因而成為新時代中國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伴隨全面依法治國和高水平對外開放不斷深入,涉外法治將成為更具顯示度和指引性的標識性概念,為建構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和運用法治方法應對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歷史之變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論支撐。

   (作者:霍政欣,系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

(責編:劉圓圓、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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