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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鄉村振興投融資機制

申學鋒

2025年01月15日08:47    來源:學習時報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鄉村振興是黨和國家的大戰略,要加大真金白銀的投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創新鄉村振興投融資機制”,為下一步做好鄉村全面振興和財政支農工作指明了方向。鄉村振興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重大戰略和系統工程,僅靠國家財政投入是不夠的,必須著力創新鄉村振興投融資機制,持續完善與鄉村振興相適應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這是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夯實財政投入的“主渠道”功能

鄉村振興需要全社會多主體的協同投入,作為關鍵主體之一,政府需要在制度政策設計、資金投入引導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財政是鄉村基本公共服務的主要資金供給者,必須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將農業農村作為一般公共預算優先保障領域,壓實地方政府投入責任,確保財政投入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一是發揮好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錨定鄉村振興這一“國之大者”,遵循“大錢大方”原則,積極參與鄉村振興領域的頂層設計和整體規劃,統籌中長期資金資源,確保各級財政預算將鄉村振興作為重點支出,預算安排保障到位。二是落實土地出讓收入支農政策。切實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比例,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加強土地出讓收入與一般公共預算支農投入之間的銜接。三是規范用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政策工具。在加強債券管理和風險控制基礎上發行鄉村振興專項債券,推動將符合條件、有一定收益、示范帶動性強的鄉村振興項目優先納入專項債券支持范圍,支持鄉村振興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專項債券以項目對應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償還。四是有的放矢支持糧食安全、鄉村產業融合發展、鄉村建設、深化農村改革等重點任務。聚焦重點地區、重點群體、重點環節,鄉村振興資金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傾斜。健全種糧農民收益保障機制,統籌建立糧食產銷區省際橫向利益補償機制。支持高標准農田建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農業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提升和農業機械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支持開展重大品種研發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有力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

推進構建財政金融聯動機制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也是鄉村振興的重要資金來源,加快構建財政金融共振模式是有力有效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必要舉措。應積極發揮財政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綜合運用貸款貼息、投資基金、融資擔保、農業保險等形式,激活金融部門的內生動力。一是發揮財政撬動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參與鄉村振興。按照“地方補貼、中央補助”的方式,支持做好貸款貼息試點工作,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通過財政補貼、貸款獎補等政策,開展高標准農田、設施農業建設等涉農領域貸款貼息獎補試點。二是強化金融機構支農支小職責定位。完善大中型銀行“三農”金融服務專業化工作機制,創新支持糧食安全、種業振興等重點領域信貸服務模式。強化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支農支小定位,鼓勵保險機構和政策性擔保公司在省以下建立子公司或辦事處,提供農業保險、保費優惠、貸款擔保、擔保費率優惠等服務。三是指導鄉村振興領域政府投資基金發揮積極作用。支持中國農墾產業發展基金、現代種業發展基金等聚焦主責主業、優化投資結構,有效撬動金融資本參與鄉村振興。探索通過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組建鄉村振興投融資平台,或依托已有農業類投資公司開展鄉村建設。四是構建“政銀保擔”協同支持體系。充分發揮全國農擔體系作用,發展農村數字普惠金融,加強農業信用信息共享,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化險,優化“保險+期貨”,形成從涉農主體申請到銀行審核、保險承保,再到提供擔保、銀行放貸的閉環管理,最終構建財政、銀行、政策性保險和政策性擔保四位一體的協同支持體系。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

社會資本規模龐大,但囿於體制機制,在鄉村振興中尚未充分發揮作用。應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激勵社會資本在鄉村振興中施展手腳。一是健全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的體制機制。探索社會資本協同參與鄉村振興的有效路徑,支持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通過合理良性的收益機制,確保鄉村振興項目運營的可持續性,同時有效防范和糾正投資經營中的不當行為。二是推進政企合作新機制在鄉村振興實踐中的應用。在鄉村振興實踐中,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可採用新機制下的政企合作模式,地方政府要從“買單者”向“監管者”轉型,從制度保障和收益吸引兩端著手,推動政企合作項目的市場化轉型,引導優質社會資本進入鄉村公共服務與基建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做精做細社會資本投融資全周期的盡職調查與項目績效評估,適當調整投融資條件和風控體系,推動政企合作項目特許經營者精細准備、合規運維。三是著眼長遠考慮農村居民分擔成本的可行性。鄉村振興任務繁多、耗資巨大,需要多主體協同發力、共擔成本,除了政府財政、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之外,還要立足長遠考慮農民分擔成本的可能性。從短期來看,我國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偏低,不完全具備分擔部分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成本的能力。但從長期看,生活垃圾處理、污水處理、民宿改造等也要注重農民參與,鼓勵採取多種方式組織農民參與鄉村建設,對農民未來分擔公共服務成本的可行方案進行科學論証,確保財政運行可持續和農民分擔成本的可行性。

(作者系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責編:代曉靈、劉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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