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龍杰
2024年12月27日08:22 來源:光明日報
【析理論道】
從歷史到現實,改革和法治總是相輔相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歷史上的歷次變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緊密結合,變舊法、立新法,從戰國時期商鞅變法、宋代王安石變法到明代張居正變法,莫不如此”。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揭開了改革開放大幕,也開啟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新篇章。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並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作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則,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納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彰顯了新時代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的鮮明導向。
改革強調“變”,法治強調“穩”,相較於全面深化改革不斷取得創新突破,法律及其制度則呈現出一定的滯后性。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應當隨著實踐發展而發展。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構建支持全面創新體制機制、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等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都對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可以說,法治既是改革的保障,又是改革的對象﹔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是為了更好推進改革,保障改革行穩致遠。而在法治建設諸維度中,科學立法是處理改革和法治關系的重要環節。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就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
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例如,著眼於補齊現有法律體系的短板,優先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針對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難點堵點,抓緊制定、及時修改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因應新技術革命帶來的治理赤字,推動制定新興領域治理規則和數字治理規則﹔直面國際貿易環境的巨變,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等等。隻有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才能發揮立法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增強改革的穿透力。
對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舉措和成熟經驗,及時上升為法律。例如,201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創新完善國家監察法律制度。進入新時代,我們制定外商投資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反壟斷法,及時將破解社會發展進程中熱點難點問題的寶貴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以立法形式確認和鞏固改革成果,在推動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推動改革不斷向縱深發展。
對立法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全面依法治國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紅線,搞所謂“良性違法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也不允許簡單以沒有現行法依據為由,束縛改革或遲滯改革。實踐中,經依法授權進行的先行先試,為未來立法積累了豐富經驗。例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等重大改革,就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暫時停止或者調整某些法律條款的實施,允許試點地區先行先試,借此形成能復制、可推廣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制度,並為法律的修改奠定基礎。依法定程序作出的授權決定或者改革決定涉及的改革舉措,實踐証明可行的,應及時按照程序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
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及時修改或廢止。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改廢釋纂工作穩步推進,特別是法律法規修改和廢止的進程大大加快,不少是“打包”修改、廢止。例如,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於2023年7月發布第764號令,對國際海運條例等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同時廢止《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等法規。及時修改或廢止與改革發展需要以及有關領域的實際工作不相適應的條款,有助於防止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款羈絆改革步伐、遲滯改革進程。
做到改革與立法相統一、相促進,還需克服地方和部門利益掣肘,提高立法工作質量和效率。鑒於“有些部門和地方反映,立法工作和改革發展不同步,慢半拍甚至拖后腿問題比較突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有關方面都要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看待立法工作,不要囿於自己那些所謂利益,更不要因此對立法工作形成干擾”,“立法既要廣泛發揚民主,又要敢於在矛盾焦點問題上‘切一刀’,不能因個別意見不一致導致立法項目久拖不決”。科學立法的核心在於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於為了人民、依靠人民。為此,應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不斷提升立法工作質量和效率,以高質量立法保障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周龍杰,系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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