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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擴大開放中推進涉外法治建設

趙炳昊

2024年12月12日08:29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在擴大開放中推進涉外法治建設

【學思踐悟】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為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外法治事關我國對外開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應在擴大開放中推進涉外法治建設,更好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涉外法治同對外開放相伴而行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同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要堅持在法治基礎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在擴大開放中推進涉外法治建設,不斷夯實高水平開放的法治根基”。這一重要論述,深刻闡明了法治建設與對外開放的辯証關系,揭示了涉外法治建設在對外開放中的基礎性地位和重大戰略意義。

一方面,法治既是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制度保障,也是營造一流營商環境的關鍵基礎。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與多邊合作面臨挑戰的背景下,堅持以法治為基礎推進對外開放,是我國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核心路徑。法治是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制度保障。隨著對外開放不斷深化,我國在國際貿易、數字經濟等領域面臨諸多涉外法律問題,亟須完善涉外法律體系,加強同國際經貿規則對接,形成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適應的法律框架。例如,在跨境數據流動和數字經濟治理方面,通過制定法律法規,為外資企業提供清晰的指引﹔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通過強化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為中外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同時,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能夠助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通過法律制度保護市場主體自主權,避免行政干預對市場機制的過度影響﹔通過透明、公平的規則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准入、經營、退出等環節享有平等權利﹔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加強多邊及雙邊國際法律合作,提升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和話語權。

另一方面,在擴大開放中推進涉外法治建設,有利於塑造公平競爭環境、提升國際影響力。推進涉外法治建設可以增強對外開放的法治保障力。例如,當前知識產權糾紛、跨境並購爭議等國際經貿法律風險與日俱增,通過加強涉外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能夠幫助企業更好應對法律風險﹔通過設立和建強專業涉外仲裁機構,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法律和仲裁機制的理解與信任,促進中國法治“走出去”﹔通過司法改革,增強涉外審判的專業化水平,提高外國投資者對中國法律體系的信任度。在國內規則與國際高標准經貿規則相銜接的過程中,我國主動對接國際高標准經貿規則,也適時推動國際高標准經貿規則的相應改革,使二者銜接更加順暢。例如,在共建“一帶一路”進程中,我國積極鼓勵制度創新,推動在數字經濟、綠色發展、共享經濟等新興領域的法律制度探索,使我國的規則和制度更具前瞻性、包容性,不僅服務於國內經濟社會發展,也促進了全球規則的創新和演進。

多措並舉提升涉外法治工作水平

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霸權主義、單邊主義、保護主義抬頭。隻有在立法、執法、司法等多層面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才能助力高水平對外開放、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

涉外立法方面,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進一步完善以維護契約精神、堅持程序規則、順應國際法治趨勢為特征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將我國對外交往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提升國家參與全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面向未來,堅持立法先行,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抓緊出台應對逆全球化浪潮帶來的風險挑戰的基本涉外法律制度。

涉外執法層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至關重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加強涉外執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反壟斷調查、知識產權保護、外資准入等領域,明確執法程序和標准,對中外企業一視同仁。為快速解決外商與地方政府或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糾紛,我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此外,面對日益復雜的國際形勢和跨境法律問題,還應及時強弱項、補短板。例如,外商投資法已經施行,應全面落實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涉外司法方面,重在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近年來,我國在探索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方面做了大量努力,制定了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司法解釋,審結一批具有規則意義、國際影響重大、推動法治進程的典型案例。隨著開放步伐不斷加大,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應堅持公正高效便利、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原則,同時尊重國際慣例並恪守國際條約。隻有不斷提高涉外司法審判質效,樹立我國司法公正形象,才能形成與我國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相匹配的涉外法治話語權。

加強涉外法治專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

目前,我國涉外法治人才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均難以滿足高質量發展、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涉外法治建設的需要。隻有進一步加強涉外法治專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才能不斷適應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法治發展的新需求。

強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學科建設,辦好法學教育,完善以實踐為導向的培養機制”。法學教育機構應加強比較法、國際商法、國際爭議解決等相關課程的設置,引入涉外案例分析,提高學生對涉外法律的理解和運用能力。鼓勵學生參與國際組織、跨國企業和國際仲裁機構的實踐活動,積累實戰經驗,增強應對復雜涉外法律問題的能力。

構建多層次、多領域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早日培養出一批政治立場堅定、專業素質過硬、通曉國際規則、精通涉外法律實務的涉外法治人才”。我們不僅需要培養具備高層次法學素養的理論人才,還應注重培養從事具體涉外法律事務的實踐型人才,如律師、仲裁員和政府法律顧問等。這要求各類涉外法律機構加強與高校、科研機構的合作,建立長期人才培養和交流機制,確保法治人才的可持續發展和更新。

加強理論研究和話語體系構建。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加強涉外法治理論和實踐前沿課題研究,構建中國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彰顯我國法治大國、文明大國形象”。這是涉外法治人才建設的重要目標。涉外法治人才不僅要具備專業法律知識,還應具有深厚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素養,能夠積極發出中國聲音,通過國際平台傳播中國法治理念和價值觀。

(作者:趙炳昊,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責編:黃瑾、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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