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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數據要素收益全民共享

徐 心

2024年12月09日08:33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推動數據要素收益全民共享

【智庫者說】

談及數據要素,很多人是站在用戶的角度,關注的是它對於我們生活的影響。但其實還有一個變化,不易察覺卻極其深刻,那就是每個人都具有生產數據的能力,我們都是數據的生產者。人們每點擊一下屏幕,每輸入一個文字或一句語音,甚至每上傳一張照片或一段視頻,都在生產數據,天然地“佔有”著數據要素。如果沒有普通民眾的貢獻,就無法產生海量的用戶數據,也就談不上后續的數據利用。如此來看,數據要素的收益應該惠及每一個人。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抓改革、促發展,歸根到底就是為了讓人民過上更好的日子”。分配制度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關鍵性環節。從人民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出發謀劃和推進改革,必須通過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種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眾要素收入。其中,推動數據要素收益全民共享,成為完善要素分配政策體系的重要一環。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將數據列為與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並列的生產要素,並提出健全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對數據要素的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與治理等基礎制度的構建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2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提出要釋放商業數據價值潛能,加快建立數據產權制度,開展數據資產計價研究,建立數據要素按價值貢獻參與分配機制。當前,以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為基礎,建立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推動數據要素收益全民共享,對促進全體人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

數據作為深度參與社會生產活動的新型生產要素,對初次分配下所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影響。數據上升至要素的地位,意味著數據價值貢獻者可以通過價值貢獻大小獲得相應報酬分配。這將有效提高數據內容採集、加工、流通、應用等不同環節相關主體的貢獻效率,最終帶來更大的價值貢獻、做大經濟“蛋糕”。數據要素相較於其他傳統要素的特點在於,數據價值的充分釋放有賴於數據的規模集聚。因此,在數據要素參與貢獻的初期,應通過樣本聚集和特征聚合形成數據規模的“臨界規模”,滿足價值產生的初期條件。此外,數據要素的規模與產生的價值大小也並非呈現線性關系。隨著數據量的提升,潛在的價值將加速增長。這意味著,數據要素需要快速集聚,才能完全激發其價值。對此,在初次分配階段,可以市場機制為主,輔以適當的政府、行業引導機制,例如,引導激勵個人及組織將部分或初期數據進行匯集共享,快速集聚形成初期規模,從而為后續數據市場按照傳統經濟規律增長創造基礎條件。

在做大數據賦能的經濟“蛋糕”的同時,需要警惕數據資產的泡沫化風險。數據屬於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價值估計始終是一個經濟難題。尤其是,數據資產的價值產生過程往往需要和人工智能等復雜算法相結合,而人工智能算法產生價值又往往伴隨著一個試錯和迭代的過程,這進一步增加了對數據價值歸因測算的難度。當下,數據資產化、數據資產價值評估和入表是眾多企業關切的問題。如果數據資產的價值測算存在誤差,就有可能導致數據資產泡沫化。為有效防范數據資產泡沫化,需要政府主導建立透明公正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提升數據資產估值的公信力,這是做大數據賦能的經濟“蛋糕”的一個重要市場基礎,也隻有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真正落實“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的分配原則。

初次分配由市場主導,而資源稟賦等因素的差異在市場機制作用下可能會擴大收入分配差距。企業壟斷行為、無序市場競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問題警示我們,需要更好發揮政府在數據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導調節作用,更加關注公共利益,逐步建立起保障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體制機制。一方面,不同的數據價值貢獻者在數字能力及素養方面存在差距,在初次分配中價值貢獻不同,從而造成了收益分配差異。其中一個突出問題在於城鄉之間的數字鴻溝。數字鴻溝的存在,影響城鄉公平地享受數字經濟發展釋放的價值紅利,同時影響就業、發展、收入分配等,不利於全民價值創造及共同富裕的實現。為此,應著力提高社會整體數字素養,消除不同區域間、人群間數字鴻溝。同時,以數據這一基礎資源為治理切入點,由政府採用一定的手段進行調節引導,對數據要素收益進行再分配。另一方面,數字經濟中一些平台企業獲得了市場控制地位,使得數據要素更容易向這些平台進一步集聚,進而出現“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帶來了沖擊,造成數據收益分配不公。為此,可以考慮以企業的數據要素市場份額為依據,制定完善壟斷判定的新標准,多措並舉打破“數據壟斷”,合理分配數據要素,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形成共同參與、共享紅利的發展模式,保障數據要素收益分配的公平。

初次分配是基礎,再分配是關鍵,而第三次分配講自願、講公益,是前兩次分配的補充。應在第三次分配階段,鼓勵頭部企業將一定的數據資產進行公益讓渡,通過政府主導的數據組織(如數據央企、數據中心等)對數據進行統一管理。數據在合理范圍內進行讓渡轉移,將有利於數據要素的廣泛應用,為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科研院所的創新創造、應急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等活動賦能,發揮出邊際成本下降、邊際收益遞增的規模經濟效應、乘數效應,創造出更大的經濟價值,並將所創造的價值紅利進行全民共享。

(作者:徐 心,系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責編:黃瑾、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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