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瑞娟
2024年12月06日08:33 來源:光明日報
【析理論道】
數字經濟是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的新經濟形態。我國數字經濟發展成效顯著,總體規模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二,核心產業規模快速增長,極大地提升了我國社會資源要素配置效率,加快了我國現代化產業體系的構建進程,直接助力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但與此同時,數字技術的高創新性、廣覆蓋性、虛擬性、強滲透性也帶來了數字經濟治理難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背后,面臨著數據產權界定、數據安全、數字平台治理、市場競爭失序、新業態監管等一系列嚴峻挑戰。這些問題若得不到妥善解決,會直接阻礙數字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市場經濟本質是法治經濟,數字經濟要平穩健康高質量發展,必須依靠法治來引領方向和規范路徑。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法治的引領、規范與保障作用尤為重要。隻有全方位構建完善的數字經濟法治體系,才能有效應對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各種風險與挑戰,充分釋放數字經濟的創新活力與發展潛力。實踐中,建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治保障機制,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的立法供給。健全的法治體系能夠為數字經濟提供穩定、可預測的法律環境,為數字經濟各參與主體提供明確的行為准則與預期,為數字經濟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撐。近年來,我國在數字經濟立法方面成果頗豐,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構建起數字經濟法治框架,為數字經濟的安全與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性法律保障。隨著數字技術的加速創新與應用場景的持續拓展,相關法律制度亟須進一步細化與完善。面對伴隨數字經濟而來的數據安全、數據權屬、數據流動失序、算法權力風險、平台經濟壟斷、知識產權保護、隱私保護、數據泄露等多種挑戰和風險問題,應盡快對現行法律中的制度設計和原則性規定進行細化與落實,制定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填補法律制度空白,以避免因無法可依而導致的權利紛爭、數據搶奪和無序發展。與此同時,還要注重各法律制度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形成有機統一、相互補充的數字經濟法律制度體系,從而為數字經濟各參與主體提供清晰、穩定、可預期的法律制度供給,並進一步形成良性循環,通過法律制度的完善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和產業發展。
進一步完善數據基礎法律制度。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應統籌推進數據產權、數據流通交易和數據收益分配制度,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數據產權制度是建立數據規則的邏輯起點,數據要素流通交易制度是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重要路徑,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是規范數據主體權益的規則保証。具言之,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多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推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制度,以明確數據權利界限和數據權利內容,建立數據權利秩序。與此同時,進一步健全數據要素流通交易法律制度,細化數據流通交易規則,完善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流通准入原則和數據可信流通體系,保障公共數據的有效管理和開發利用,明確企業合法利用數據資源和個人數據保護的邊界。此外,確立公平合理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保障各市場主體按其貢獻獲得合理收益,激發其參與數據要素市場的積極性,促進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公平,以實現多元利益主體的平衡,確保各市場主體共享數據發展紅利。
規范數字經濟市場競爭秩序。數字經濟深刻改變了市場主體的競爭邏輯和競爭環境,也深層次重構了市場競爭格局。巨無霸型數字經濟平台憑借其巨大經濟體量、海量數據資源、技術高創新性和雄厚資本優勢,憑借具有高技術性及動態性的數據算法等,通過強大的鎖定效應、網絡效應和規模效應,形成了“贏者通吃、強者愈強”的市場競爭局面,致使數字經濟平台成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發生的主要場域。我國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應進一步明確數字經濟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准與分析框架,綜合考量市場份額、市場進入壁壘、數據控制能力、平台封禁行為等多種因素,准確判斷企業是否存在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違法行為。與此同時,還應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創新執法方式與手段,提高執法效率與透明度,對數字經濟領域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進行及時、有力的制裁,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激發中小企業的創新動力與市場競爭活力,促進數字經濟創新生態的繁榮發展。
提升數字經濟法治監管效能。數字經濟的創新性、跨界性、虛擬性等特點對傳統監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戰。例如,平台企業利用算法操縱、算法合謀、大數據分析、技術性拒絕等高技術手段,能夠實施更為隱蔽復雜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此背景下,構建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求的現代化法治監管體系迫在眉睫。一方面,創新監管方式與手段,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數字技術賦能監管,建立數字化監管平台,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與智能化水平,對數字經濟活動進行實時動態監測、風險預警與精准監管,同時健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機制,以防范數據安全事件的發生﹔另一方面,強化跨部門、跨地區、跨領域的協同監管合作,打破傳統監管的條塊分割與信息孤島,形成監管合力,以共同應對數字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問題與系統性風險。與此同時,還應建立包容審慎的監管機制,在守住法律底線與安全紅線的前提下,對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給予一定的發展空間與試錯機會,通過“沙盒監管”、監管試點等方式鼓勵創新探索,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數字經濟的監管規則與制度,以實現數字經濟領域創新發展與有效監管的良性互動與動態平衡。
(作者:柴瑞娟,系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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