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雲霞
2024年11月24日08:21 來源:光明日報
11月8日,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公布。這是《文物保護法》自1982年實施以來的第二次全面修訂,距離2002年首次修訂已有22年。本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其中推動文物有效利用的相關內容無疑是一大亮點。
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是文物工作的重點問題,也是文物法治建設的關鍵內容。2002年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強調文物利用必須“合理”,以防止因不當利用使文物遭受破壞。進入新時代,實現中國式現代化,豐富人民的精神世界,必須切實提高文物保護力度,更加注重文物利用的效果和效率,更好發揮文物的當代價值和作用。在此背景下,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在繼續強調文物要“合理利用”的基礎上,明確提出文物應當“有效利用”,並將其作為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的工作要求的重要組成部分。
文物有效利用必須以確保文物安全為前提。本次修訂在增加許多強化文物保護管理措施的同時,明確規定:“國家鼓勵開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為文物有效利用指明了發展方向﹔明確要求“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嚴格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為文物有效利用設置了安全底線。
文物有效利用必須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社會效益優先,就是要注重發揮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不能一味追求經濟利益,更不能對文物資源進行掠奪式開發。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為保護不可移動文物建立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單位,應當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要求文物收藏單位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文化創意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為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同時,本次修訂重申了已經“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改作企業資產經營”,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不可移動文物管理機構不得改由企業管理﹔依托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上述規定確保了文物資源的公益屬性不被削弱,從而為不可移動文物經營活動劃出了邊界。
文物有效利用必須提高文物的利用率。與日益發展的數字化技術相適應,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加強文物保護信息化建設,鼓勵開展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推進文物資源數字化採集和展示利用。”為提高文物資源的可及性,本次修訂強調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量向社會開放,並積極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要求博物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開放,提供科學、准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為提高館藏文物利用率,進一步讓文物活起來,本次修訂鼓勵文物收藏單位通過文創產品開發、數字化利用等創新手段發揮館藏文物的社會價值,通過借用、交換、在線展覽等方式,為公眾提供更多更好的欣賞館藏文物機會。此外,本次修訂新增的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相關規定,也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文物的有效利用。社會力量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文物收藏與展示、文化創意產品與服務等方面的積極參與,將極大提高文物資源的利用率,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得到更好的傳播和傳承。
優化利用效果、提高利用效率,無疑是推動文物有效利用的應有之義。優化文物利用效果,需要更好開展文物的價值發掘和價值闡釋工作﹔提高文物利用效率,需要更好地建章立制、規范日常管理工作。期待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得到全面嚴格地貫徹實施,切實推動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作高質量發展,夯實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工作基礎。
(作者:王雲霞,系中央民族大學特聘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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