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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德性與制度相融通的誠信文化

王淑芹

2024年11月15日08:23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建設德性與制度相融通的誠信文化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構建中華傳統美德傳承體系,健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體制機制,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教育引導全社會自覺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文以載道,道潤人心。誠實信用不僅是人類道德共識度最高、社會調節力最廣泛的道德規范,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文化根基。

中華文明不僅以五千年綿延不斷著稱,而且以豐厚獨特的誠信思想文化聞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所蘊含的豐富誠信思想,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突顯誠信本體論的“天道義理”誠信觀。中西文化都認同“真誠不說謊、真實不作假、踐約不失信”的誠信道德要求,但對於誠信為何是人應該踐行的道德規則,中國古人超越西方文化單純的“工具理性”道德思維方式,不以“功利”“好處”“利益”論誠信的正當性,而是遵循“天道之本然”和“人道之當然”的義理規定性,認為誠信是人理應遵守的天經地義的道德法則,確立了誠信原則的客觀性,從道德本源上排除了遵守誠信的功利價值理由。孟子曰:“是故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意即“誠”是自然的規律,追求誠是做人的規則。朱熹注解為:“誠者,理之在我者,皆實而無偽,天道之本然也。思誠者,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實而無偽,人道之當然也。”客觀實在性是自然萬物的本性,是自然之理,即“天道”﹔人們尊重事物實在性、按照事物本性做事的態度和行為,是做人之理,即“人道”。因此,真誠無欺是人本該遵守的“天道”准則。

突顯“以誠統信”的誠與義相統一的誠信觀。中華優秀傳統誠信文化,不只是在工具意義上理解信用的契約精神,單純看重履約行為,而是強調守信動機的誠心誠意,要求“信”以“誠”為本,認為“誠”是“信”之根,“信”是“誠”之用,隻有內心“誠”才會有真正的守信行為,推崇“內誠外信”。概言之,中華優秀傳統誠信文化強調“講信循義”,認為言行一致不是“誠信”的全部內容,言行合乎義理才是“誠信”的最終規定性,主張要處理好誠信的絕對性與相對性的關系。意即,對於那些合乎社會正義要求的約定、協議、契約等,人們有義務遵規守約﹔但對於那些不“義”的諾言、合同等,人們不必踐行。這是因為,“義”是守信的基礎和踐約的前提。正所謂“信之所以為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為道”,信德載道,以“義”為規,合義之約必履,違義之諾非守。顯然,中國優秀傳統誠信文化,既要求人們“守信意誠”,也要求人們“守信合義”。

突顯誠信目的的德性論誠信觀。中華優秀傳統誠信文化的“天道義理”根基和“以誠統信”的行為要求,其目的是培養誠信之人,而非單純弘揚守信行為。一方面,中華優秀傳統誠信文化以“人性”言“信”。社會成員服膺和踐行誠信,不是由於“守信得利”“誠信養福”的功利驅動,而是因為踐諾履約是人性的內在要求,此所謂“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人與誠信同一,隻有以“誠”許諾、以“信”踐約,才為真正的“人”。另一方面,中華優秀傳統誠信文化以“道義”言“信”,主張在義利關系上,人們要認“理”向己、正己利人,把道義擺在利益之上,以義導利。“君子動則思禮,行則思義﹔不為利回,不為義疚。”這種以義制利的誠信觀,形成了“君子一言,駟馬難追”“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諾千金”的社會道德風尚。

與中國式現代化相適應的誠信文化,在精神形態層面,是誠信理念、思想、規范、制度、行為、品德和風氣的統合﹔在治理機制方面,是道德、法律、社會信用體系內規外治的剛柔相濟。也就是說,我國現代誠信文化不僅承續中華優秀傳統誠信文化基因,而且以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信用體系為支撐。

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中倡導誠信、專治失信行為的一種社會治理工具。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這裡的“社會信用體系”,不同於西方國家主要針對經濟交易和金融活動風險防范建立的“征信體系”,而是“以法律、法規、標准和契約為依據,以健全覆蓋社會成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基礎設施網絡為基礎,以信用信息合規應用和信用服務體系為支撐,以樹立誠信文化理念、弘揚誠信傳統美德為內在要求,以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為獎懲機制,目的是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的制度體系。

具言之,社會信用體系以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評價、披露、查詢、使用等為重點,以信用記錄嵌入利益獲取關口而發揮信用信息的記憶性、揭示性、警示性作用,以信用信息的傳遞與發酵而產生積極或消極的社會聚合效應,以市場排擠和社會聯防實現守信聯合獎勵與失信聯合懲戒,以持續增加守信主體利益或減損失信主體權益形成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處處受限的社會正義,以長遠利益和重大利益的牽制促使人們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和不願失信的道德心態和守信向善的社會氛圍,全面遏制各類信用主體失信牟利的企圖和行為。

社會信用體系雖然具有強大優勢,但它終歸是一種工具價值主宰的“利導行為”治理機制,側重防范與懲治人們的外部失信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對人們內心信念和良善動機的關注,易於導致以利益為中心的價值相對主義。中華優秀傳統誠信文化的“德性誠信”,強調人格品質的內誠外信,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彌補社會信用體系在一定條件下可能產生的制度失靈問題。顯然,中國式現代化建設需要傳統德性誠信與現代制度誠信融通互濟,共同遏制市場經濟的趨利性和信用風險引致的失信行為的滋生蔓延。

綜上所述,建設與中國式現代化相適應的誠信文化,既要萃取我國優秀傳統誠信文化的本體論、道義論和德性論精華,又要注重發揮市場經濟社會信用體系聯合獎罰機制作用,如此,才能夠涵養化育社會成員的誠信信念和道德人格,培育社會成員的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有力遏制社會各領域的誠信失范問題,促進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作者:王淑芹,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首都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責編:黃瑾、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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