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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張文顯

2024年10月21日08:15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黨的二十大從“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出發,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作為未來一個時期我國法治建設的目標任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再次提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並作出全面部署。這充分表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僅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任務,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務。在新征程上,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是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更高水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們要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深化改革,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方位,從強國建設、民族復興的戰略高度,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有一個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目標、總抓手。在此背景下,習近平總書記創造性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並將其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總抓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緊緊抓住法治體系建設這個總抓手,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統籌推進法律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黨內法規體系建設,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為我國創造經濟快速發展、社會長期穩定的奇跡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發揮了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同時,我們也要看到,與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總體要求,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目標和需要對標對表,我國法治體系還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例如法律規范體系不夠完備、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不夠健全完善、法治實施體系不夠科學高效、法治監督體系不夠嚴密、法治保障體系不夠有力、涉外法治短板比較明顯、法治社會的基礎不夠牢固,等等。直面這些問題和不足,《決定》設置專章,就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出了頂層設計和全面部署。

  2.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點任務

   以《決定》為主要依據,結合黨的二十大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的部署和《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現階段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的重點任務是:

   進一步加強法律規范體系建設。深化立法領域改革,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區域協同立法,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國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制度。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進一步加強法治實施體系建設,確保憲法法律有效實施。一是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健全保証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二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促進政務服務標准化、規范化、便利化,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確保法律法規公正、有效實施。三是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從制度上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妨礙人權司法保障等深層次問題。四是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五是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

   進一步加強法治監督體系建設。建設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法治監督體系,形成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的監督格局。加強對立法權、行政權、監察權、司法權的監督,健全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體系,讓權力在監督下行使、在陽光下運行。

   進一步加強法治保障體系建設,健全厲行法治的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組織保障、運行保障、人才保障體制機制。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結構合理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緊緊抓住實際行使執政權、立法權、行政權、監察權、司法權的“關鍵少數”,讓各級領導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深化改革中發揮關鍵作用。加快推進法治體系的數字化基礎建設和運行機制的數字化改造,全面提升法治運行的數字化智能化網絡化水平。

   進一步加強黨內法規體系建設。以黨章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構建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體系和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為制度治黨、依規治黨、黨的自我革命提供更加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健全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法規銜接協調機制,形成治國理政的合力和效能。

   進一步加強國家安全法治體系、軍事法治體系、生態法治體系、社會規范體系等國家和社會治理分領域的法治體系建設。

  3.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正確方向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必須“堅持法治體系建設正確方向”,“具體講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根本保証和根本原則。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証是不是堅強有力,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就是這個“最關鍵”。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推進法治體系更加完善,首先要堅持黨中央對法治體系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和頂層設計,把黨關於法治體系建設的創新理論、戰略部署、科學方法全方位深層次體現在法治體系之中。堅持黨的領導也是推進法治體系建設的基本經驗,實踐証明,法治體系之所以科學有效構建,之所以能夠取得歷史性成就、實現歷史性突破、發揮歷史性作用,根本原因在於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在於各級黨委貫徹執行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理論和方略。

   (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根本制度基礎。從這一邏輯出發,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是對黨和國家各方面事業作出的制度安排。我們無論是編制發展規劃、推進法治建設、制定政策措施,還是部署各項工作,都要遵照這些制度,不能有任何偏差”。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最重要的是“堅持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不動搖,堅持憲法確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不動搖”。同時,要按照《決定》,堅持以制度建設為主線,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創新重要制度,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鞏固、優越性充分展現。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保証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體地位,也保証了人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這是我們的制度優勢,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區別於資本主義法治的根本所在。法治體系建設要秉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的價值理念,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嚴感、公平感。

   (三)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變革,必須以科學理論為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正是引領和指導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的科學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最新成果,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21世紀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首要的就是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科學指導和根本遵循。習近平法治思想創造性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對這一重大理論命題的戰略意義、豐富內涵、精髓要義、實踐要求進行了科學闡釋,為我們明確了推進法治體系建設的根本立場、觀點和方法。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我們要建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是扎根中國文化、立足中國國情、解決中國問題的法治體系”。這就明確告訴我們,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還必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適應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實踐需要,突出實踐特色、文化特色、時代特色。

   (作者:張文顯,系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

(責編:萬鵬、代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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