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河
2024年10月19日08:37 來源:光明日報
“必有事焉”,系孟子在《公孫丑上》中回答“何謂浩然之氣”時提出的觀點。其中的“必有事”,是“言養氣當必以集義為事”(《朱子語類》),即以集義之“事”存養和生發“浩然之氣”,然后“塞於天地之間”,達至“上下與天地同流”的境界,實現“盡心知性知天”。由此,孟子確立了“必有事焉”的工夫取向,賦予了“事”以深刻的倫理內涵。
孟子的以上觀點,被自許直承先秦孔孟思想的宋明理學所賡續和發揮。張載說:“《孟子》所謂‘必有事焉’,謂下頭必有此道理,但起一意、必、固、我便是助長也。浩然之氣本來是集義所生,故下頭卻說義。氣須是集義以生,義不集如何得生?”(《張載集》)其中的“必有事”乃指集義之“事”的涵養過程,目的是生發“浩然之氣”,以實現“性”與“天道”的溝通。張載堅決拒斥意、必、固、我,因為“四者有一焉,則與天地為不相似”,如果“四者盡去,則直養而無害矣”(《張載集》)。程顥認為“‘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養氣之道當如此”(《二程集》),這裡的“養氣之道”,主要是指以本心自由地對待外物、處理事務,而不妄用主觀、人為加以矯正和助長。這樣的“集義”工夫,亦即是“敬以直內”“義以方外”的道德踐履,與“鳶飛戾天,魚躍於淵”有異曲同工之妙。程頤則將“必有事焉”與主“敬”工夫相聯系,認為“‘必有事焉’,須把敬來做件事著。此道最是簡,最是易,又省工夫”(《二程集》)。二程的以上觀點,側重於“必有事焉”的工夫之維。朱熹認為孟子的“必有事焉”是“言養氣當用工夫,而所謂工夫,則集義是也”(《朱子語類》),而“集義”又指“事事都要合道理,才有些子不合道理,心下便不足。才事事合道理,便仰不愧,俯不怍”(《朱子語類》),亦即“集”為聚集、累積,與之相關的處事之道即為“義”。依此累積、如此擴充,是為“集義”。若事事合乎“義”,即能生發“浩然之氣”。隨后的“勿忘、勿助長”體現為內在的涵泳、涵養之義,即不可增添過多的私欲或人為。由此看出,程朱對“必有事焉”的詮釋,以及對“事”的運用,皆與本性論的討論密切相關,並與個體修養切實聯系起來,往往以一種踐履工夫的形式而出現。陸九淵將“必有事焉”中的“事”界定為內心的念慮,而“正”則為矯正。他說:“‘必有事焉而勿正心’,是一句。‘勿忘,勿助長也’,是一句。下句是解上句。《孟子》中有兩正字同義:‘必有事焉而勿正心’,一也﹔‘言語必信,非以正行也’,二也。‘勿正’字下有‘心’字,則辭不虧,‘勿忘’字上無‘心’字,則辭不贅。此但工於文者亦能知之。‘必有事焉’,字義與‘小心翼翼,昭事上帝’‘事’字義同。”(《陸九淵集》)對此,他還作了進一步闡釋:“念慮之正不正,在頃刻之間。念慮之不正者,頃刻而知之,即可以正,念慮之正者,頃刻而失之,即是不正。此事皆在其心。”(《陸九淵集》)聯系上下文看,陸九淵認為“必有事焉而勿正心”是上一句,“勿忘,勿助長也”是下一句,下一句在內容上是對上一句的闡釋,亦即按照“勿忘勿助長”去修養、踐履,舍棄舊習,此“心”不待矯正,即能復其本性,即“積善”“積義”。如果強行矯正,就違背了“本心”的自然本性,即“硬把促”。相應地,“必有事焉”中的“事”是指內心的念慮,而“勿忘,勿助長也”則是指棄去舊習,務求復其本性。“心”與“事”在這裡得到了通融,“必有事焉”變成了“事上見心”的踐履工夫。王陽明延續了陸九淵的理路,將“義”進一步闡發為“良知”,認為“必有事焉”就是“集義”,而“集義”又是“致良知”,即“必有事焉”就是“致良知”。在體用關系上,“良知”是“必有事焉”之體,而“必有事焉”則是“良知”之用。這就意味著“必有事焉”工夫的展開,要以“良知”作為頭腦,而“致良知”的工夫,則以“事”作為依托。“事”是構成實實在在“致良知”的“實”元素。從時間之維看,他認為:“‘必有事焉’者,只是時時去‘集義’。若時時去用‘必有事’的工夫,而或有時間斷,此便是忘了,即須‘勿忘’。時時去用‘必有事’的工夫,而或有時欲速求效,此便是助了,即須‘勿助’。其工夫全在‘必有事焉’上用,‘勿忘勿助’隻就其間提撕警覺而已。”(《王陽明全集》)
以上關涉“必有事焉”的論述,無論是張載、二程和朱熹的“集義”,還是陸九淵、王陽明的“積善”“致良知”,皆從不同角度對孟子“必有事焉”義理的深層次展開,同時也是“必有事焉”貫穿宋明理學演進的反映。那麼,作為宋明理學各時期的代表人物、代表作品為何要論及“必有事焉”?對其中之“事”作出了怎樣的闡釋?從實質上看,“必有事焉”中論及的“事”,在宋明理學中每與“集義”“積善”“致良知”相聯系,呈現為亦本體亦功夫的雙重面相。以廣泛哲學視域看,“事”具有更深沉的哲學意蘊。按韓非子“事者,為也”的理解(《韓非子·喻老》),“事”應與人的生存與發展相關,一般表現為“人的活動及其結果”。如上文論及的“必有事焉”之“事”,亦即人在日用常行中的“集義”“積善”“致良知”之“事”,是宋明儒肯定現實世界的日用常行之“事”,是構建社會生活秩序的道德踐履之“事”。這意味著:人總是通過“贊天地之化育”的“活動”過程和勞動成果,以實現自身存在與發展,並獲得區別於動物的內在品格。在此意義上,人的存在與發展皆以“事”為基源。同時,“事”也因人而成:正是人在“贊天地之化育”的過程中,創造和運用不同形式、不同內容的“事”,構建起美輪美奐的人化世界,並依此獲得區別於“物”的多重規定。由此出發,人的存在與發展與人化世界的建構,因“事”而得到彼此的互認和促進,人與世界的關系,亦因“事”得到彼此溝通和互融,正如楊國榮說:“‘事’既關乎現實世界的生成,又與人自身的存在相涉。”(《人與世界:以事觀之》)簡言人與“事”的內在關系:人因“事”而在,“事”因人而成。
總而言之,一向以“性與天道”的方式展開哲學沉思的宋明理學,相應地存在“化物為事”的理論視域和“主德”“重事”的思想旨趣。在此背景下,宋明儒必然通過“事”來認識和處理人與世界的關系,彰顯其哲學思想的多維性和深刻性。這也就不難理解,孟子提出的“必有事焉”,貫穿了整個宋明理學發展的始終。與之相應的“事”,在不同人物不同作品那裡呈現出亦本體亦工夫的義理面相,與“性”“理”“物”“道”“敬”“心”“知”“行”“良知”等一道,儼然構成宋明理學的核心范疇圖譜。而宋明理學中的天人之辨、道器之辨、知行關系、理事關系等基本論題,在以“事”為視域下也可探尋其更為精妙的義理蘊涵,抉發其更為獨特的思想面相。
(作者:黃 河,系貴州大學哲學學院副教授暨貴州大學中國共產黨人“心學”與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高端智庫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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