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琦
2024年09月18日08:33 來源:學習時報
《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要求“健全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制度化平台,加強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在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一個有機整體,要注重發揮各協商渠道自身優勢,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人民團體協商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人民團體在黨的領導下組織或參與的協商活動,在實踐中表現為人民團體組織引導群眾開展協商或者參與各渠道協商。
我國的人民團體作為特定社會群體、群眾的組織載體,是利益表達、利益維護、利益協調的一個重要組織形態,既不同於西方國家的非政府組織,也不同於一般的社會團體,而是獨特的政治社會團體,發揮著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人民團體特有的性質與職責使之成為人民群眾參與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與其他協商渠道相比,人民團體協商主要具備三個方面的優勢。一是協商主體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經過多年發展,我國人民團體的組織網絡體系囊括從中央到村居的各個層面,代表著廣大職工、青年、婦女、科學家、商人等各行各業各界群眾的利益。二是協商內容具有豐富性。人民團體協商的議題范圍廣泛,涵蓋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三是協商成果具有包容性。人民團體協商尊重群眾各種不同的意見,促使協商成果既反映多數人的願望,又吸納少數人的合理主張,有助於吸收、調和、平衡人民群眾的多樣化利益需求,讓多元利益矛盾經由理性協商而達成共識,在不同領域取得了顯著的實踐成果。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人民團體協商的發展也面臨著諸多問題和挑戰。一方面,人民團體自身建設的不足制約了協商效果的發揮。例如,有的人民團體的組織結構不健全、職能體系不完善、有效覆蓋面不足﹔有的人民團體管理方式偏行政化,存在與群眾聯系不緊密的情況﹔有的人民團體工作方式較為單一、專業化服務不足。另一方面,人民團體協商制度不夠完善。在動員引導群眾參與協商過程中,人民團體直接聯系群眾的工作機制還需優化,新興社會群體參與人民團體協商的渠道有待拓寬,社會組織參與人民團體協商的機制還比較匱乏,在協商議題的篩選和設置、內容結構、方式方法等方面尚欠缺相應的程序機制規范,導致不會協商、不願協商、不敢協商的問題仍然存在。針對上述問題,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充分釋放人民團體協商的積極功能。
加強黨對人民團體協商的領導。人民團體是黨領導的群眾組織,要自覺將人民團體協商納入黨的領導之下,堅守正確的政治方向。一方面,通過強化各級黨委的領導責任,規劃引領人民團體圍繞做好新形勢下黨的群眾工作開展協商,引導人民群眾支持人民團體協商活動,推動人民團體團結動員群眾圍繞中心任務開展協商。另一方面,在黨的領導和支持下不斷完善人民團體自身的組織結構,建設立體化、多層次、多面向的組織體系,進一步擴大組織影響力、覆蓋面、包容度,全方位提升參與協商民主的能力,從而利用自身的獨特優勢鞏固、拓展聯系群眾的廣度和深度。
提升人民團體聯系群眾水平。群眾性是人民團體的顯著特點,隨著社會現實的變化以及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多元化、多樣化、多層化,人民團體在協商的能力、本領方面面臨更大挑戰,要進一步利用自身組織體系的“末梢神經”系統,不斷提高聯系服務群眾能力,推動人民團體協商發揮作用。在方式方法上,善於用平等對話、理性交流、教育引導的方法帶動、引領、組織、服務群眾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在運行機制方面,通過完善調研、走訪、培訓、交流的常態化機制,通過談心會、座談會、聯誼活動等方式,調查、了解群眾的思想動態和利益訴求,利用自身的組織優勢和政治優勢為群眾利益訴求有序、暢通表達建立制度化平台和渠道,提升人民團體對基層群眾、社會群體的利益訴求的整合能力。
健全和完善人民團體協商制度。嚴格規范人民團體協商民主的具體程序和流程是保障人民團體協商過程有序展開、協商共識有效生成以及協商制度化、科學化水平有力提升的制度基礎。應根據人民團體協商的特點和協商民主的基本原則,制定出貫穿整個協商過程、涵蓋協商各個環節的整套議事規則,對協商議題的選擇、參加人員的條件、協商過程的原則、協商時間和協商機制、協商結果認定和執行等內容作出相對明確的規定,使人民團體協商有據可依。例如,在人民團體參與各渠道協商的工作機制建設方面,探索構建人大代表聽取相關人民團體意見的常態化機制,建立各人民團體界別委員聯系群眾的工作機制,健全政府職能部門與人民團體溝通協作機制,強化人民團體協商與其他協商渠道的銜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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